本页位置:首页> 文化> 文学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我对勒庞《乌合之众》书中群体非理性的理解
作者:汤祥龙   发布时间:2013-05-02 09:54:46


    古斯塔夫・勒庞 Gustave Le Bon(1841-1931) ,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其著作以《乌合之众》最为著名;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已有著作中,最有影响的亦为此书。勒庞于此书中极为精致地描述了集体心态,对人们理解集体行为的作用以及对社会心理学的思考发挥了巨大影响。

  该著作层层分析、逐步推进,明确指出个人一旦融入群体,他的个性便会被湮没,群体的思想便会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而与此同时,群体的行为也会表现出排斥异议,极端化、情绪化及低智商化等特点,进而对社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大众的心理毫无理性可言,他们是一群疯狂、冲动、偏执、盲目、狂热、易被鼓动的无意识庸众,即乌合之众,勒庞的学说已在现代群体组织和群众运动中得到证实。

  康德言:人是目的。此命题亦即:人不能被作为手段或工具。余以为此言与勒庞著作中群体非理性理论之出发点吻合。欧罗巴十八世纪以降之启蒙运动可称为人觉醒之运动。经启蒙运动,日益成熟之人类认识到人是目的。其后因人民由具体之人组成,人作为目的便颇为自然转变为人民是最高目的。其后又得暗转:人民意志具有至高无上之神圣性。如此,人是目的,似乎必然得出对人民之崇拜:我们必须从崇拜上帝转变到崇拜人民,亦即言,人民就是上帝。  

  一群人并不因聚集便成为乌合之众,其皆以独立之个人参加该群体。乌合之众通常为一个心理群体,即受集体心理支配之群体。精英和思想学理之观念于群体中皆会被简化,因大众总喜欢简单明了之观念,此种观念直接形成集体心理。心理群体接受暗示有一个累积之历史过程,其开始天然来自个人经验,而累积至一定程度便与个人经验无涉。由于人们总生活于人群中,个人对于人多势众有天生之心理恐惧,遂不由自主对集体主义心怀崇敬。人们情愿放弃自己观念而去迎合众人,认为众人不仅代表力量,甚或代表真理。

  理性人于理智状态,其情感受理性支配,然此种理智状态却极易于群体中丧失。人类有伟大同情心,亦有虐待狂心理,尤其其作为群体存在之时——此或为人类漫长狩猎时代之心理遗存。集体无意识反映历史中人类集体潜意识。当个人单独存在时,其力量之孤单和弱小使其恶性处隐伏状态,而一旦获得集体之后盾,他便能摆脱自己卑微与无能,释放残忍、短暂却巨大之力量。此可解释群体何以干出最恶劣极端无耻之勾当。

  感测群体道德心理,其道德败坏之行为恰实施于其自认某种高尚道德之情愫下,其违反人类一般道德之行为中往往包含自我感觉十分高尚之道德心理。  

  文明形态更新并不剔除人类内心中古老之潜意识,其意识单为理智状态之个体所压抑,而群体则将此种个体压抑心理暂时释放。群体不能集合智能而仅能集合冲动和暴虐之非理性。群体智力之不完善,集体心理将进化给予其智力和理性暂时抛弃,如同又回到幼稚和未熟之原始狩猎时代。群体想象力亦失去理性控制,故容易把非理性幻想当成可实现之理想——历史之喜剧总被作为正剧来上演。  

  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强调集体而忽视个体。“人多力量大”、“集思广益”,乃集体崇拜经典话语——似乎人类集体智能可累积相加。纵观历史,人类文明的确为积累之结果,而此积累为个人智能之积累,不是群体智能之积累。故迷信集体之心理不能成为一切社会活动之心理基础。群体一旦接受暗示以某种观念作为真理,群体自身行为野蛮专断和智力低下必压抑个体之智能和天才。         

  群体需领导者,然其所需为演说家而非启发思想之学者,因启发思想必分散群体注意力和凝聚力。其所需乃简单明了之鼓动——其希望听到之真理方为真理——真理之表达必为旗帜鲜明之口号,如此方能喜闻乐见。掌握何以使群体喜闻乐见,操控群体便为易事,故群体极易被暗示、左右。

  群体喜欢英雄。感情偏执、道德败坏、智力低下等特征皆能于群体身上得到反映,群体虽欺负弱者、气势汹汹,却往往向强权低头。对善于驾驭群体之领导者,必利用强权虐待崇拜他之群体,以获得群体之绝对顺从;必用适当之修辞——断言、重复和渲染——灌输群体何为真理。群体不在乎何为科学、真理,凡能打动自己感情之言语皆为科学真理。     

  大多数人除自己行业对其它问题很难有清楚系统之思想,领袖便应具群体领路人作用,而此作用可以定期出版物代替,因领袖不可能时刻于群体聚会中讲演。希特勒将公共舆论牢牢控制于其手腕下,当他需要何种观念作为真理,他便命令舆论阵地立即炮制出大量科学真理,制造科学真理之速显然快于制造生活用品之速。谎言重复千遍不会变为真理,但谎言重复千遍可使群体相信其为科学真理。勒庞所论述之群体非理性亦见于此。(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