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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满寻新主 一房二租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4-24 14:46:21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
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现了一个新投资人,开价更高,见钱眼开的房东便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谁知租期到期后无法履行,纠纷不断,房东被承租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房东王明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93万余元。
2009年11月,市民王明购买了位于宜昌夷陵大道CBD购物中心一楼的临街商铺一间。王明作为产权人,在购房时与开发商宜昌维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销售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商铺全权委托给海天物业公司统一对外招租、管理。管理三年后,交还给产权人王明。2009年11月,一个叫张勇的人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王明的商铺租赁三年,期间每年支付给王明30万元租金。 2011年12月,被告王明认识了同在宜昌经商的张伟,在聊天中得知张伟有投资CBD的意愿,王明隐瞒了自己商铺已出租的事实,与张伟签下了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商铺出租给张伟,租期10年,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前三年年租金均为66万元,第四、五、六年年租金为726000元,第七、八、九、十年年租金为798600元。合同还约定,房东王明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若因CBD相关部门的原因而不能收回门面经营权的情况下,王明需退还张伟一年的年租金;若因王明的原因致使不能履约,王明还需向张伟返还一年的年租金并另外赔偿前期装修运作及货品筹备等经济损失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伟先后3次向被告王明支付了租金20万元、46万元,共计66万元。 到了2012年12月底,原告张伟发现合同不能履行。原来早在2012年7月,收回管理权的王明得知自己的商铺位置好,市场租金上涨看好,而原承租户张勇承诺调高每年租金,王明便与原租户张勇签订一份《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将年租金上调为96万元,租期为三年。 一房二租的事实露陷了,双方为此纠纷不断,王明遂将所收的租金退还给了张伟,但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了,张伟遂将房东王明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明与张伟签订的《CBD临街门店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被告王明在与原告张伟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后,又将租赁房屋另行租与张勇,致原告张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王明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王明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租金的利息、可期待收益等等。承办法官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违约方对损失的可预见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王明赔偿原告张伟预缴租金的利息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计93万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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