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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检察改革视角下案管中心职能分析
作者:陆军 发布时间:2013-04-22 14:16:18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整体质量,是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部分基层院设立了专门性管理部门即案件质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它的设立形成了检察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平台,案件质量管理也由业务部门各自负责的“分布式管理”模式向案管中心统一负责的“大集中管理”模式转变。
案管中心严格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坚持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坚持宏观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促进和服务办案的原则,实行“统一受案、动态监督、全程管理、案后评查”的指导方针,积极有效的开展检察工作。 一、统一受案 案管中心统一对外接收进入检察阶段的案件,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内容: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案件中心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结果:第一,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第二,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二、动态监督 检察案件的每个诉讼环节都必须由案管中心或是各业务部门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案管中心借助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对网上流转的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对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出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二)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明显错漏的;(三)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四)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五)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法办理案件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这样的提前预警机制就实现了事后监督向事前及事中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的转变。 三、全程管理 案管中心单单依靠提前预警机制还是不够的,还要建立起案件的跟踪机制,确保对所有进入管理平台的案件进行全程有效管理。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即开始跟踪监督直至结案为止。比如,自侦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管,自侦查机关移送开始;对民行、控申、监所案件的管理监督,自案件立案开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的办案行为,及时指出并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并监督执行。再如,对在办案时限内未及时办理的,予以催办和督办。对办案时限实行预警制,即针对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案件,设置不同的办案时限和预警级别。当某个具体案件到了预警阶段,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以警示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羁押等情况的发生。通过建立的案件跟踪机制,一方面,可以全面掌握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证据情况以及争议的问题,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证据情况的监督,并及时提醒下一环节的案件承办人;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和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对承办人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是否存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四、案后评查 案件评查主要是通过对已审结移送至法院案件卷宗进行评查,查找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它的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地审查每一案件,保障检察机关司法改革顺利进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一切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的行为和对检察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保证“公正与效率”在审查案件中得以实现,最终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具体地,各地案管中心可以参照《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各业务部门每月应组织人员对办理、办结的案件全面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附卷,待年终案件质量评查验收;第二,案管中心在每季度,以抽查的形式对本院办理、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考评,案件质量考评的结果实行网上通报制;第三,案管中心针对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每年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检查等;第四,对本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的优秀和精品案件的承办人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在评查中出现扣分或者发现重大差错的或连续两次在办案中出现错误的案件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等。 设立案管中心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检察体制改革和促进检察权正确行使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要努力提高检察案件管理水平,推动检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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