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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福香:三个"突出"抓反腐
作者:周福香   发布时间:2013-04-19 11:47:45


    贪污腐败现象是社会财富积累的产物,它根源于人性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古有《诗经》云:“大风有隧,贪人败类也。”可见贪腐出现之早及顽固之根源。杜甫在《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中的一句“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更是表现出腐败的可恶之处和对国家社会的危害。新中国的成立,让我们摆脱封建皇权的剥削统治,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力大发展和思想大解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众从意识麻木到共同参与、对贪官的查处和惩罚的力度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被作为党的建设五大基本任务之一等等均表明反腐倡廉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党反腐倡廉的脚步却一刻也没有停歇,从“三反五反”到“先进性教育”,都说明了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列宁同志曾今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作为世界上第一大执政党、拥有8200多万名党员的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记住一句古训: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算是党内一小撮贪腐分子,也会严重威胁党的进步。从“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房叔”蔡彬、“表哥”杨达才还有近期的“薄王事件”,都严重影响了共产党的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值得高兴和期待的是,此次党的十八大再次吹响重拳反腐号角,在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再次明确指出,坚持反腐败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再次向全党同志发出了“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号召。这不仅是贪腐分子的警钟,也是我们检察机关进行法纪监督的军令。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频发,小官巨贪的现象层出不穷,基层检察院在查处基层贪腐案件方面担负非常重大的职责。作为一名基层院的检察长,我深感自身责任之重大,探索一条有效的基层反腐倡廉之路是何等艰巨和重要就不赘述,在此,从实务的角度,对基层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如何发挥有效的职能提几点自己的浅薄之见。

    一、突出控申抓案源

    社会监督是当下最有效的监督途径之一,很多贪腐案件的重要线索直接来自群众的眼睛,畅通群众控告申诉的通道,是检察机关在查处贪腐案件掌握主动权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自身来说,首先要完善控申接访、记录、线索传递、保密等一系列制度,保障控申工作的开展;其次要加强控申队伍建设,培养控申工作专业型人才,保证控申工作的实际可操作性;再次要创新控申工作的思路,结合新兴科学技术为控申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要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和熟悉举报的途径、条件和程序;其次要做好群众工作,打消群众对于举报后果的顾虑;再次可以对有价值的线索提供者给与适当的奖励,以增强民众监督官员的动力。

    二、突出侦查抓惩处

    侦查部门在反贪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直接影响反贪工作的成败。在此,我主要强调的是新《刑诉》法的出台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在新形势下侦查工作思路的转变。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的强调,给传统的侦查方式方法带来挑战,所有侦查人员均应该妥善处理好侦破案件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在主观理念上突破和创新,是最困难的一步,从而需要加强侦查人员理论学习和人权理念上的灌输。另外,新《刑诉》法的施行,也给侦查工作的新发展带来了契机,尤其是侦查技术的应用,增加了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途径,也可以在技术层面减少甚至杜绝刑讯逼供现象,从而使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犯罪的证明力得以加强,用证据说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更容易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因此,加强科技强侦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内容,侦查工作才能更上一台阶。

    三、突出预防抓警示

    惩防并举,才是夺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根本,只有惩罚而没有预防,可以说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坚持从宏观着眼,在微观入手,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治,以治为本 ,大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案释法,以例警人,让执权者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一是要善结合,处理好上级统一精神和本院实际的关系、外来经验和本地现实的关系;二是要会总结,认真研究本地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案施策,对症下药 ;三是要抓典型,抓住典型个案、重点部门和行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前瞻性问题的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总之,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的精神,是检察机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我们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用好反贪部门控申、侦查、预防3种“力”,互相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广泛参与,让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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