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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萍: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作者:俞萍   发布时间:2013-04-18 14:39:35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项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基层检察院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院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力、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能。

    一、大力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一)健全控申举报信访工作机制

    对信访案件群众控申举报,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息诉、边防范,切实解决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首先,控告申诉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方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其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干警强化办案责任意识。再次,建立台帐,规范管理。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如可能成为“上访老户”的,则建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发挥首办责任制的职能。最后,在工作中,加强与本院内设机构特别是各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的调解机制。

    (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基层检察院在检察环节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不把矛盾上交。首先,各业务部门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其次,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适时发出监督型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帮助堵塞其管理上的漏洞。再次,积极利用当地电视台、检务公开墙报、电子触摸屏、文化广场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检察工作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化解社会矛盾外部衔接机制

    首先,基层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法院配合,重点打击破坏环境,影响民生,侵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犯罪,维护生产、生活和市场管理秩序。其次,严惩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再次,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最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优势,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关系,对突发性的群体事件,特别是处理群体事件中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的,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二、立足检察职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中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长效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对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的严重刑事犯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批捕环节的打击力度。公诉部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执法办案为大局服务,认真贯彻各项刑事司法政策,统筹兼顾办案的力度、数量、质量和实效。

    (二)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敏感部门行业预防、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典型案件个案预防。首先,定期组织村干部、银行、供电等职务犯罪多发部门参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纪律。其次,在预防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构筑预防工作网络,坚持打防并举,在办案中贯彻落实预防政策,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活动,深入到县直各机关单位、乡镇、新农村建设点、中小学校,采取上法制宣传课、警示教育课以及图片展示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气氛,制造声势,树立声威。再次,把检察建议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要求各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增强法纪、惩防并举,减少犯罪。

    (三)强化民行案件监督化解社会矛盾

    申诉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针对正确裁判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息诉服判,积极探索息诉工作新机制。同时还要对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努力探索执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从源头化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严把逮捕关,提高逮捕案件质量

    在审查逮捕时,注重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克服“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对于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免于羁押,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诉。通过少捕慎捕,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

    公诉部门应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未成年涉嫌犯罪,过失涉嫌犯罪以及初犯、偶犯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让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三)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补偿的意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等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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