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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警部门电子摄像罚款的合法性
作者:肖建宏 发布时间:2013-04-17 14:07:15
交通违章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由于交通违章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所造成的损失比较轻微根据现行交通法规规定,交通民警在纠正和处罚违章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可对违章行为人实施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现实生活中,交通违章行为司空见惯,没有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后果将不堪设想。交通民警在处罚交通违章行为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罚款方式。特别是启用电子摄像监控后,驾驶员被处罚了,罚了款,连交通民警的面都没见着,社会上传来越来越多的骂声,严重影响了交通民警的形象和地位。笔者从生活中的一些见闻谈谈交警部门电子摄像罚款的合法性,以期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有所裨益。
一、电子摄像罚款的执法程序不尽合法。《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现实中,交通警察部门得用电子监控查处时,往往只是寄一张处罚通知书,并附交通违章的电子监控记录,不管受罚当事人是否收到都视为送达。有的受罚当事人地址变更后收不到处罚决定书,直到车辆年检的时候才被告知有违章行为还没有缴纳罚款,于是车辆不能通过年检,此时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限。北京有这样一个案例:一辆车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点被电子摄像记录违章上千次,司机居然不知道,直到年检时才被告知罚款几万元。后来这个司机起诉到法院胜诉了。从行政执法程序上来说,送达给当事人处罚通知书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交通警察部门只要把处罚通知书按照他们掌握的信息寄出来就视为送达,不管受罚当事人是否收到,至少在送达程序上不是完全合法的。 二、执法方式、主体不尽合法。电子监控系统是交通警察部门安装的,这一系统代替了交通警察上路执法,这自然减少了交通警察的工作压力和负担。然而电子监控系统在执法过程中是不讲人性的,只要违章,不管什么情况,一律记录下来。有这样的情况:某县交通警察部门安装了电子监控系统后,严格执行。在城区一右转弯处,因为右转弯车道上停有车辆,右转的车辆不得不占用直行的车道右转,被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后视为违章被处罚。笔者想问,交通警察部门不去处理乱停乱放的车辆,而处理被迫利用直行车道右转的车辆是否合适?在类似的处罚事件中,实际参与执法的主体是电子监控系统,而交罚款处接待受罚当事人的一般都是交通警察部门聘请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资格。这样,受罚当人接受处罚后,甚至连真正的交通警察都没见到过。因此,这样的执法方式主体不合法。 在执法过程中,电子监控系统也会出现失误,闹出让驾驶员哭笑不得的洋相。按照规定,电子眼和锅炉、电梯一样,属于国家强制检测的设备,而且要进行年审,凡是没有经过检测的一律不得使用。但事实上,绝大部分电子眼在安装前未经质监部门检测,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审。2010年12月至今年2月间,鄂A8G928大客车车主刘师傅被电子眼测出他的行车时速接近飞机的速度,达到每小时520公里。他因此先后领到了71张罚单,全部罚款加起来共计14200元。经调查得知,电子眼显示的时间比前一个地段慢了20分钟,26公里,刘师傅本来用了23分钟,电子眼显示只用了3分钟,因此,车速变成了飞机的速度。尽管刘师傅讨到了说法,但为此事花费了他近一年的时间,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又有谁为他承担呢?所以,完全靠电子眼执法的方式不合法,只能作为参考。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电子眼在执法中的优势作用。作为高科技管理手段,电子眼可以24小时不间断执勤,同时克服了主观裁量的随意性,事实也证明,电子眼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电子眼毕竟是一个物质设备,他可能出现故障,记录也可能不真实,因此把电子眼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惟一证据,首先违背了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交通警察部门对驾驶员的过高要求不合法。驾驶是一门技术,对实际操作能力要求较高,但对文化素质的要求不高,没有规定达到什么文化程度才可以申领驾驶证。现实生活中,文盲、半文盲都能取得驾驶证,加之现实生活中,有的人通过关系能买到驾驶证、有的人在考试时请人代考、有的人考试时被开绿灯……,取得驾驶证的方式各种各样,驾驶技术和文化程度也各有不同。而交通警察部门要求驾驶员必须主动查询并积极缴纳罚款,对于文化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来说,上网查询不是难事,但那些文化素质不高的驾驶员,上网是什么他都可能不知道,还要求他查询,可能吗?因此,笔者认为,交通警察部门对驾驶员的要求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在采用高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应考虑执法效果,同时应完善这种执法行为。要充分考虑到驾驶员的文化素质和条件,对不能上网查询的驾驶员,应通过其他途径尽快告知他的违法行为。另外,网上的信息也应该及时更新,方便查询。 四、交通警察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很多地方的执法部门一律罚款二百元。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对这些有限额的罚款规定,交通警察部门处罚时一般不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按上限缴纳罚款,就算接受了处罚。《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驶,不是为执法部门创收。如果是为了严格执法,那么就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而不是一律以上限处罚。 综上几个方面,笔者认为交通警察部门执法的目的应该是实现交通的安全和快捷。安全和快捷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管警察部门在执法理念上更注重安全,而把快捷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上,在执法过程中,更注重管理,而把驾驶人的权利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上。惟有转变执法理念,真正把执法为民的口号落到实处,才能在管理与保护管理对象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 交警的首要职责是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努力把交通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理问题为例,如果能融入以人为本的现代执法理念,视情节和后果,结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采用科学、人性化的方式灵活处理,效果也许更好。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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