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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松:庭内辩手庭外写手
作者:卢金增 胡金华   发布时间:2013-04-17 14:02:43


山东沂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吴青松。
    已届不惑之年、身材瘦弱的吴青松,看上去温文尔雅,还稍稍略带几分书生气。在同事们的眼里,文静而又矜持的她,平素并不显山露水,但却“墙里开花墙外香”。因为谁都知道,她的“知名度”不在与人交往的圈子里,而在与罪犯激烈交锋的公诉席上。

    时光倒回18年前的初春,小吴以笔试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考进山东沂南县检察院。从此,她由一名人民教师成为一名人民检察官,从教书育人的三尺讲台到指控犯罪的公诉席,相伴着心中对法律的信仰以及人生最美的向往,让她做了一次令人惊羡的“华丽转身”。

    书记员、检察员、公诉人、公诉一科科长、检委会委员,一路走来,她凭借自己好学上进、用心用情用力气,很快,就在公诉办案第一线由一株小小“松树苗”,历经风雨,成长为一棵参天的“青松”。而催着她成熟成才的不是别的,正是考验自己的那一件件重大而又复杂的“棘手”案子。

    2003年隆冬,李某受贿一案,指定由她出庭公诉。被告人李某原系临沂市中级法院资深法官,曾担任审判员二十多年,因涉嫌受贿罪受到检察机关指控。面对这样一个“老油子”,连院里具有几十年庭审经验的老检察官们都在为她捏着一把汗:小吴是他的对手吗?

    吴青松不但没有丝毫的怯弱,反而感到特别的兴奋。一连三昼夜,她一头扎进厚厚的卷宗里,制作庭审预案、答辩提纲,30多位证人、120多份证据材料,均在她手里变成条分缕析、严谨缜密的证据体系。

   “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也曾是一名法官,本来应该是胸带国徽、心安理得地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却因一念之差成为带手铐的被告人。”庭审时,她目光如炬,闪烁着正义的光芒;义正辞言,句句透出掷地有声的分量;言语犀利,直逼被告人垂下头颅:“这是怎样的反差?事实上,犯罪离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并不遥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财物的资本,也就在那一伸手之间,沦为阶下囚的。” 

    公诉席上,她这些发自肺腑的话语,令被告人李某某无力辩解、自惭形秽,无地自容。同样让在场听庭的人民监督员和旁听群众看到法律神圣的威严,又无形中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2005年,她在山东省首届公诉人律师抗辩赛中,被山东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评为“优秀辩手”,2008年成功入选市级检察业务人才库。

    吴青松经常对科里的同事们说,“当好一个公诉人,除了讲究细节,学会让证据说话,更重要的是法律人的正义。”

    2011年4月,临沂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王海波、刘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包庇案,交她承办。该案从2007年4月10日案发到一审判决历时四年零三个月。一开始由于“证据不足”被两次发回重审,后因被告人翻供、目击证人翻证,致使案情扑朔迷离。四年间,为“还原”事实真相,当地公、检、法历尽曲折,被省人大列为“挂牌督办”的悬疑命案,从上到下,倍受关注。

    到底是冤案还是设法逃避法律制裁?要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该案指定到该院后,吴青松严格细致审查证据,并赶赴费县与侦查人员座谈交流,补充了新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她综合分析了四十多份证据,认为翻供、翻证均不能合理说明原因,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公诉。

    庭审中,当省内两位知名律师企图为被告人翻供而辩解侦查人员对他们刑讯逼供,用灯照得他眼睛看不清了时,她追问了一句:“用什么灯?”

   “台灯!”

    随即,她在出示了同步录音录相、亲笔供词后,冷静应对,犀利回击:“台灯下被告人的书写工整,思路清晰。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尊重事实和证据,从案卷中不难看出,侦查人员深入案发地,历经千辛万苦,以实际行动维护了社会治安,怎么能这样无端地指责他们呢?”

    客观详实的证据分析,逻辑严密的答辩,让辩护人无懈可击,该案以被告人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而告终,使这场精彩的公诉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案件判决后,被害人年迈的双亲冒雨从费县赶到沂南县检察院,送来感谢信和锦旗,表达由衷的谢意。

    该院检察长臧得勇说,“把重大、疑难案件交给她审查起诉,我们放心。”

    据统计,在公诉一线上,由她审查起诉的93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无罪判决。

    有人说,小吴是个复合型的人才,在庭内是一位优秀辩手,而在庭外则是一名勤奋写手。这话,一点不假。

    2004年,她以办理的一起以钱物为诱饵、奸污幼女的案件为蓝本,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写成了《游戏可以重来,生命只有一次》、《花季少年为何迷失》等演讲稿,到学校作法制演讲180余场次,使三万余名在校师生受到教育,得到一致好评。

    执法办案,关注民生,让她倾注了更多的细腻与温情。

    2010年,针对侵财类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失得不到赔偿、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问题,她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探索建立了侵财案件被害人赔偿机制,促成了该院与法院、公安联合签署了《侵犯财产罪被害人财产赔偿工作实施办法》。该机制推行以来,退赔被害人损失48人次,价值30余万元,得到了时任省院检察长国家森的高度评价,并在全省检察机关应用推广。

    办案之余,她特别注重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文字写作能力,十多年先后撰写出各类调研、宣传文章90余篇,先后有30余篇被中央、省级报刊录用。她写的《沂南县院增强五种意识加强基层院建设》一文,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队伍建设》刊用,散文《冬日山村祭流年》、《永远的中山》被《时代文学》刊用。

    她常说,作为一名职业检察女性,没有一丝抱怨,而在家庭生活中,却有着他人所无法体会的无奈与遗憾,常常面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困惑。

    2004年深秋的一天,当被查出肝硬化晚期的老父亲因病情恶化被推上二次手术台时,她却因孙某受贿大案开庭在即,而不得不含泪离开。庭审结束后她匆匆赶回到医院时,父亲已离开了她,成为她心中永远的痛。

    她丈夫是县一中的班主任教师,平常难得顾家,里里外外的一应家务全都落在她的身上。有一次,因为开庭到夜晚9点,无法及时与家人联系,致使不大的儿子又冷又饿,趴在沙发上睡着了,结果着了凉,打了好几天针。每每回想起这些,她总是心生一份深深的歉疚。

    正因如此,近年来,她赢得了许多荣誉称号。曾先后被临沂市妇联、市检察院评为全市“三八红旗手”、“十佳女检察官”、“人民满意先进个人”等称号;2010 被山东省检察院评为“省级优秀公诉人”,2012年被表彰为“全省优秀检察官”。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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