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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期荣:推进检察管理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
作者:李期荣   发布时间:2013-04-17 13:32:06


    从加强检察系统内部人员和业务管理入手,促进各项检察活动公正、高效、廉洁是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行之有效的途径。检察工作的目标,就是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检察管理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规范、监督、优化检察权的运行,以机制改革保障司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职能的充分发挥,检察管理是基于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作为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直接相关的行为和事项进行组织、调控、评价和引导,以实现检察职能的目标追求。从管理的共性来看,检察管理不可避免地带有命令服从因素,从检察的特殊性来看,检察管理必须符合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实行检察管理改革,必须在强化检察管理理念上下功夫。

    程序管理与实体管理自治相结合。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中立性和独立性是判断权正确行使的基本要求,以往官吏程序的运行和结果均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检察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革除不符合司法活动性质与规律的行政管理积弊。从检察工作机制上确保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检察活动的管理,应重在程序的管理,且应限于对检察工作依法推进方面的管理,只能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实行检察权与检察管理权的分离。

    实行自治与执法标准统一相结合。同案同标准,相同类似案件作同样处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但法学在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司法活动既是一项专业化的活动,也是一项社会性活动,是一项融客观性与主观性于一体的活动。案件事实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对证据的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内容及强弱、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的情况,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等,都主要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不同的检察官对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现象,但检察官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任,职业的本身要求检察官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既要准确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定性犯罪,正确处理各类案件又要正确运用程序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治统一,实体自治与执法标准统一相结合。

    案件管理与司法能力提高相结合。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第一要务,案件处理的结果是评价司法好坏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因此,从加强案件入手,是实现司法工作目标的直截了当的措施,最易出成绩,很快出成效。但如果只盯住案件管理,忽视司法能力的提高,则不免急功近利,司法能力高低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司法能力的培养是司法后续发展、持续性发展、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一手抓案件管理,一手抓司法能力提高,并以司法能力的提高,促进办案水平的提升,以本治标,标本兼治,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并非“昙花一现”。

    以检察官为本与当事人为本相结合。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而得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管理机制的设计,应当坚持以检察官为本,从方便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从服务于司法能力的提高,从有利于公正理念践行的角度,在检察官权力、权益的配置上,播撒公平正义的种子。检察官肩负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而司法并非“世外桃源”,检察机关本身亦是社会的一个领域,其内部的公平正义是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子部分。检察管理应当对检察官“投入正义”促其“产出正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要讲人性、讲人权、讲法制、讲和谐。以当事人为本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司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立足点,在于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被动性所限,司法所维护和实现的,只能是进入司法程序的人民群众,即当事人都有可能因权益受到损害寻求司法救济而成为当事人,当事人群体不是固定的,而是开放的,有进有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和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事人是具体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不仅意味着该案件则合法权益的到维护,而且昭示着将来成为具体当事人的人民的利益能够同样得到保护,检察管理中的以人为本,一头系着检察官本位,一头系着当事人本位。一当事人为本,须由检察官在职责履行中贯彻落实;以检察官为本位,既具有其独立价值,又具有服务功能,作用于以当事人为本,以检察官为本与以当事人为本的共同目标追求,是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管理机制的构建,要立足于维护两者间和谐的同向关系,不能人为导致对立的相向关系,尤其在司法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上,应当避免检察官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冲突。

    管案与管人相结合。案件管理在于管理、督促、指导检察活动依法程序和法定内容推进,而检察活动是有检察官从事和进行的“事”在“人”为,以“其事”为目的和局限,来监督和管理“其人”,人、事结合,管理才能收到实效。检察管理语境下的检察官管理,要立足和取向检察职能的正确履行,注重激励和惩戒相结合,诱致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目前我国的检察官管理仍主要才公务员管理模式,检察官之间有行政职级高低、行政职务有无之分,检察官等级评定亦以行政职级为主导因素,这种体制虽然仍与司法属性和特点不相符合,但却可以从适应司法规律要求的角度,矫正式地加以利用;在行政职级、行政职务的提拔方面,可主要以检察业务绩效为指挥棒,让检察官“各就各位”,“各得其所”,吸引检察官自觉自发地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并藉此消减行政化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同时,对于违背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激励和惩戒双管齐下,以管理“其人”,谋求成就“其事”。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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