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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芝:从逻辑学角度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孔小芝   发布时间:2013-04-17 08:59:32


    近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区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虽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然而,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该罪名相关规定还是遇到了不少难题。鉴于此,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下面我们结合刑法学知识从逻辑学角度去分析本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案例介绍

    2009年,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从滁州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转包本市多条道路的路面水稳工程,自工程开工至结束,该建设集团将工程款与武某某陆续结算完毕。但武某某在取得工程款后,未将其雇佣的7名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而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后武某某逃之夭夭。武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共20余万元长达十个月之久。2013年2月,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武某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并依法对该决定书进行了留置公示送达,但直至公示期满,武某某仍下落不明,故滁州市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同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合肥一茶楼将武某某抓获归案。

    二、定罪分析

    何谓定罪?定罪即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对被告人得出犯某罪的思维过程,而这一思维过程是凭借三段论推理形式来完成的,由此就形成了定罪三段论。所谓定罪三段论就是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得出犯某罪的结论的三段论。

    首先,我们来看本罪的大前提刑法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此条文中我们得出的罪名定义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都犯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这里我们结合《解释》对相关构成要件进行具体阐述:(1)、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劳务报酬不在规范之列;(2)、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也应认定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若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但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3)、数额较大包括:a、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b、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我们再看本罪的小前提犯罪事实的相关情况。武某某以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并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鉴于本案不牵扯单位行为,故不再赘述,武某某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完全符合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过意。武某某明知自己应当支付农民工20余万元工资且有能力支付,仍然将结算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后逃之夭夭,明显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武某某的拒不支付行为不仅侵犯了7名农民工财产权,而且妨害了正常的用工关系,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武某某转移自己的财产,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而且逃之夭夭,杳无音信,还在人社部门的责令之下仍拒不支付,后人社局采取对武某某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予以留置公示送达,且武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决定书。故完全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至于武某某拖欠7名农民工总计工资20余万元长达十个月之久,也符合量刑中数额较大的规定。

    最后,我们看本罪的必然结论,武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大前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规范,小前提则是武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并据此推出武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然结论。当然,在这里我们简单提一下,定罪三段论,实质上是从普遍到特殊的演绎推理,一种从预定前提出发的非扩充性论证,其前提是先在的,结论通常隐含其中,只要它的所有前提为真,它的结论必然为真,并具有可靠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笔者是从“定罪三段论”逻辑推理方法来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只运用这一种方法去审查分析案件,他们会站在构建符合事实和规范的诠释学基本立场上,去寻找定罪的真实思维过程和正确方法,从而保证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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