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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规定特留份制度合理限制遗嘱自由
作者:李吉斌   发布时间:2013-04-15 11:06:28


    近年来,财产所有人将全部财产留给保姆、留给情人,甚至留给宠物的遗嘱不时出现,法定继承人得不到遗产而起诉至法院的纠纷越来越多,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对现行继承法进行修改,明确特留份制度,对财产所有人的遗嘱自由进行合理限制,具有现实意义。

    2001年,四川省泸州市“二奶”与原配争夺遗产案引发了法学界的关注。据了解,案件中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分居。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其同居。黄永彬患肝癌后,张学英精心照料,并在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去世时妥善将其安葬。随后张学英向蒋伦芳出示黄永彬生前的公证遗嘱,遗嘱明确将其遗产指定由蒋伦芳继承一部分,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遗赠给张学英。但蒋伦芳控制了全部遗产,拒绝执行遗嘱。张学英认为,蒋伦芳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永彬遗赠的财产,遂起诉请求法庭判令蒋伦芳给付黄永彬遗赠给她的遗产6万元。法院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遗嘱无效。

    从民众对这一判决的反映看是支持的,但是从法律层面分析,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些法学家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不能直接断定男子的行为不合法,事实上,也有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二奶”的类似行为。也正是由于该案,引发了对我国继承法是否应规定特留份制度的热议。

   “如果立法规定遗嘱自由并以特留份制度加以必要限制,就能够妥善处理遗产处分自由与法定继承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能够纠正司法实践中将某些遗赠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宣告无效的不当做法。”杨立新说。

    杨立新介绍,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特留份的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遗嘱处分无效。特留份制度在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的继承法中都作了类似规定,在遗嘱继承中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是国际趋势。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仅在第十九条规定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是对必留份即“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一些人由此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必留份制度,不必规定特留份制度,也有的认为将必留份和特留份规定在一起,成为一个制度。对此,杨立新指出,与特留份制度相比,仅仅规定保留必留份具有明显不足,并且与必留份规定在一起也不够妥当,原因在于特留份与必留份并不相同,不能代替,也不能合并。

   “我国继承法应当明确规定特留份制度,规定特留份仅为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特留份为法定的不可侵害的应继份。”杨立新建议,应当将特留份的性质规定为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才能享有的权利。特留份并不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对于特留份以外的遗产,被继承人可以行使自由处分权。

    对于特留份的主体范围,杨立新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既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将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列为特留份权人比较适当;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特留份权人,意义不是很大,可不予规定。

    对于特留份份额的多少,目前国际立法有规定二分之一,也有规定三分之一。对此,杨立新建议以二分之一为宜,建议在继承法中增加规定: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为下列法定继承人预留本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的特留份。继承人按照本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其特留份权利同时丧失。

    为将特留份制度规定得更加细致,杨立新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向相对人以明示方式抛弃特留份权。继承人向受遗赠人履行支付标的物义务的,视为抛弃特留份权。特留份的计算,应在本法规定的应继财产中扣除债务后的全额。特留份权利人为保全特留份,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请求扣减遗嘱处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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