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区物业乱收费 法院判决全额退还
发布时间:2013-04-12 14:23:05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
因怀疑物业公司乱收费,宜昌西陵区“万佳幸福花园”的业主刘华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湖北省宜昌西陵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管理费1600元及利息,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中院。近日,宜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刘华在2011年11月30日购买了宜昌“万佳幸福花园”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入住后每月应交纳电梯使用费35元,一次性装修垃圾清理费500元、装修押金2000元。除此之外,合同中无任何其他费用的约定。 2011年12月,城市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开始进驻小区,成为“万佳幸福花园”楼盘的物业服务公司。2012年1月17日,物业公司与业主刘华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未规定收取电梯垂直运输费及公共维修服务费等项目。2012年1月19日,刘华准备领取新房钥匙开始装修,却被物业公司告知装修必须先缴纳公共维护服务费600元及电梯垂直运输费1000元,若不缴纳,则不能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 刘华觉得这一规定很不合理,多次向物业交涉,但均被告知这是行业惯例。刘华因为租房每月开支近千元,为了节省租金,尽快住进新房,无奈之下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硬着头皮交纳了上述费用开始装修。 2012年10月,住进新房后的刘华在和一朋友聊天时得知,其他小区装修时并没有缴纳什么电梯垂直运输费,想一想这笔莫名的费用刘华顿觉恼火,他仔细翻看当时的合同,同时查阅了一些法律条文,打电话咨询了物价局,越来越觉得物业公司是在乱收费,是以交房为由要挟业主。气愤不已的刘华在2013年1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这1600元不当得利。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注明的只是可能收取的物业费用,具体收费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约定的为准,双方在《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中对电梯垂直运输费及公共维修服务费有约定,且原告也签字画押了,物业公司收取上述费用是合法有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原告刘华则当庭提出三段手机录音材料和两名证人,证明当时刘华不签订《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就无法领到新房钥匙,签订该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所涉的两项费用是先收费后要求业主订立合同,不交纳费用则不能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从交费的过程及目的来看不符合合同的协商一致性原则,故该协议不成立。“万佳幸福花园”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物业公司是为小区及其全体业主进行物业服务的公司,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物业公司在没有前期物业合同依据、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有效协商的情况下,无权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限制业主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故城市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梯垂直运输费及公共维修服务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返还不当得利时,依法应返还相应孳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