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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建议网络虚拟财产应被列入个人遗产
作者:李吉斌 发布时间:2013-04-12 09:01:06
2012年7月,24岁皇冠淘宝店主小艾猝死,其男友向淘宝网申请继承网店,引发普遍关注,有关网店能否被继承的话题更是在网络上热炒。与此相类似,网友“难道我不帅”发帖抱怨,因淘宝网店是用其母亲的身份证办理的,母亲去世后,结算只能转账,产生了很多手续费,希望能通过继承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有关QQ号、微博账号、网游账号等互联网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规定过窄,扩大遗产范围是继承法现代化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网络虚拟财产就应该列入个人遗产范围。
坚持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杨立新介绍,该条文对遗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目前就如何规定遗产范围的方式存在三种意见:一是列举加兜底式;二是概括加排除式;三是概括式。 杨立新分析,主张采取概括加排除式立法方案的主要理由是,对遗产的列举是永远无法列举全面的,即使加上兜底的条款,也仍然会存在大量的疑问,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也会存在不同看法。而采取概括式的方式规定,则将遗产的具体内容交由法官判断,只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就是遗产,容易操作。至于有些财产在继承上受到限制,可以加上排除的条款。 “不过,立法不仅是为了操作,也是为了宣示。”杨立新说,借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立法经验,适当的列举,既能够确定主要的遗产项目,又能够宣示主要的遗产范围,有利于人民群众掌握。因此,坚持继承法第三条采取的适当列举加兜底式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具有优势,也符合我国的民事立法习惯。 继承法对遗产列举范围过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存在的问题是列举的遗产范围过窄,一些重要的遗产没有概括在其中。”杨立新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私有财产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财产能否列入遗产范围存在争议。杨立新为此对以下几类进行了分析: ——公有住房租赁权。公有住房租赁权尽管带有物权性质,但仍然是债权。债权也是财产权,属于遗产范围,应当准许继承,但不一定写在遗产范围之中,可以概括地规定为有财产价值的债权,都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范围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近亲属接受后,立即变为近亲属的动产,享有所有权。当取得死亡赔偿金的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死亡之后,其继承应当按照一般的动产继承进行,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死亡赔偿金是给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金,而不是给付死者的,因此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在分配时比照继承顺序的规定确定受领人,已经死亡的近亲属不能分配死亡赔偿金,当然也不存在继承问题。抚恤金与死亡赔偿金基本相同,应当采取同样的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财产,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继承,都属于遗产范围,并且是新型的财产,继承法应当列举为遗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房屋地基的地上权,性质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属于遗产范围,应当准许继承人继承。 因此,杨立新建议将遗产规定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股权;网络虚拟财产;其他合法财产。 经适房继承应缴土地出让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特殊的财产能否继承以及以何种方式继承存在着争议,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杨立新分析,就经济适用房而言,其是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完全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但仍然是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不能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应当规定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但继承时应当补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以保证土地使用权也能够一并继承。限价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尽管有所不同,但性质相似,可以适用同样的规则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走向确定。按照现在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继承,但是,着眼于农村土地政策的长远发展,应当准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杨立新说。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杨立新指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是集体土地;二是四荒地等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他人承包四荒地进行经营。对前者的继承需要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后者作为遗产继承没有法律障碍。因此,杨立新建议对这些财产的继承应另写条款单独规定:下列遗产的继承,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宅基地使用权;(三)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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