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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晓霞:"三大法宝"助力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创新
作者:卫晓霞   发布时间:2013-04-12 08:24:55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一种融入民主集中制的检察制度,这种独特的内部领导体制符合检察机关所强调的一体化、高效化的工作准则,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该制度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检察委员会这个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存在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故做好检察委员会制度创新工作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检察实践中,检察委员会通常的做法是:(1)、案件承办人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材料等报送到分管检察长,待分管检察长批示后再报送至检委办,检委办初步审查后报请专职检委会委员阅示并由其提出是否召开检委会意见,然后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召开检委会;(2)、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委员们根据汇报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对案件的处理意见;(3)、各位检委会委员在检委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自己在会上发表的意见进行审查、核定,以备以后查用。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时间紧促、委员人数缺席多、对案情的把握不充分等,可能会导致个别检委会会议难以形成相对合理的意见。对此,很有必要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创新,以便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在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检察委会候补委员制度,完善列席检察委员会制度,增设旁听检察委员会制度。运用好这“三大法宝”能够更好地推动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高度,着力解决检察委员会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完善和创新检察委员会工作。

    一、建立检察委会候补委员制度

    我国的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如果多名检委会委员同期调离、退休或因故不能参会等,检委会就变成三人会、五人会,议事议案质量和效果也将难以保证。故确实有必要建立检委会候补委员制度来有效解决这些难题。建立检委会候补委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任命一定数量的检委会候补委员,形成递补梯队,适时参与检委会决策,以增强检委会架构的弹性,缓冲因个别检委会委员职务变动等对检委会民主决策造成的影响。检委会候补委员制度可以在检委会委员人数出现双数时,递补出席检委会会议;也可以在检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时,充实检委会力量;还可以在检委会委员出席人数因故不足检委会人数的半数时,代行检委会委员职责。

    二、完善检察委员会列席制度

    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充实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列席制度,使符合列席条件的检察人员,列席检委会会议,参与议题讨论,甚至发表尖锐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具体地,可以借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根据检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内容,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议本院工作报告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审议业务规范性文件、向上级院提出的适用法律请示、对下级院作出的批复、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意见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本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议下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案件、拟撤销下级检察院决定的议题及下级检察院承办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此外,列席人员回避、出席、退席、发表意见及遵守保密纪律等事项我们也可以稍作参考。

    三、增设检察委员会旁听制度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业务量的增加,遇到的各种复杂疑难案件也逐渐增多,为有效提升干警们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加快其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检察机关可以借检察委员会会议这一平台增设旁听制度,让干警们能有更多历练的机会。不但让干警们能够有机会旁听检委会会议,还应允许他们在讨论案件时优先发表意见。为此,我们可以专门制定《检察委员会旁听制度实施办法》,对干警们旁听检委会会议作出具体规定予以规范,比如,全院35周岁以下的正式在编干警必须旁听检委会对案件的讨论,并且经主持会议的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同意,可以查阅案件相关材料,鼓励其就案件处理发表自己的意见等。这样才能推动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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