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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华:创新民行检察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思考
作者:刘建华   发布时间:2013-04-11 09:09:09


    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既是民行检察工作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民行检察,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推动解决社会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 民行检察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定位

    民行检察工作应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一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形成更为强有力的监督态势。坚持把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途径,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民行检察职责,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民行检察工作的自身创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这在客观上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民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民行检察工作应继续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督范围、方式和机制。在监督范围上,应积极稳妥地开展民事执行、民事调解、程序违法、行政执法等监督工作,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在监督方式上,应继续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在监督体制上,应建立健全办案一体化、检调对接、检法衔接配合、风险评估预警等机制,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三是以延伸民行检察触角为载体,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民行检察工作的始终,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在受理、立案到审查终结等各个环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告知申诉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诉讼风险,耐心为群众明法析理、释疑解惑,着力修复社会关系、预防民转刑案件、防范办案风险和次生矛盾;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并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和解,注重借助外部力量把和解协议以有效形式固定下来,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四是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建议,从源头上主动解决问题、减少矛盾,把社会管理的关口前移,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

    二、立足工作实际,坚持息诉与抗诉并重的理念

    抗诉工作是民行工作的主要部分,但只盯着抗诉工作并不能干好新时期民行工作。必须转变工作理念,由只注重抗诉向抗诉与息诉并重转变,由只注重法律效果向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转变。对待案件既不一抗了之,也不一推了之,始终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将民行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大局总来谋划,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一是注重抗诉与息诉并重,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请抗诉的被申诉人、对正确裁判不立案、不予提请抗诉、不抗诉、终结审查的申诉人,要采取当面和书面答复告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通过说服、疏导或促使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二是民行检察监督在加强抗诉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民事调解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裁决以及虚假调解、恶意调解、双方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调解和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积极尝试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予以监督。规范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护农民、农民工以及其他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探索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方式,监督纠正审判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以抗诉为主的多元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三是完善息诉和解、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和解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既判力,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的稳定。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足而终止审查的,要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工作创新,不断开创民行工作新局面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行检察在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涉法诉求。一是民事检察工作中要积极思考遇见的新问题,善于分析问题深层次原因,勤于思考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积极探索适应新时期民行工作需要的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抗诉书说理制度,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民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完善和落实听取当事人及律师意见制度,通过创新为民行工作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三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有限的公益诉讼制度。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而有关主体怠于起诉时,民行部门应当运用合法的手段督促其起诉,必要时可以直接出庭支持民事起诉,以达到司法自治与社会公益之衡平。三是在民行检察工作中推行一体化办案机制。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通过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干警人力资源,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解决基层检察院工作不饱和、线索来源渠道不畅以及人员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困境,从而拓宽基层院案源、增强兄弟院交流、提升民行工作水平,确保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以及抗诉案件质量。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案件办理水平。当今新兴产业和新型社会主体的不断涌现,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必然会发生碰撞,可以预见知识产权案件、外贸案件、金融案件、房地产案件及新型行政案件这些以往工作中少见的案件将会逐渐增多。这些新型案件大都呈现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特点,今后民行检察人员如仅仅了解民事行政法律知识将难以适应形势要求,难以解决申诉人的诉求。民行检察人员要主动学习新知识,既要边学边干,也要边干边学,努力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要重视民行队伍建设,从人员配备上改善民行部门人员结构,形成专业性强、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专业民行队伍,为妥善办理新型案件打下坚实的队伍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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