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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培华:浅论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创设
作者:龚培华   发布时间:2013-04-10 10:02:09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推动检察权司法化的立法精神,进行探索创新,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力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和法律监督宣告程序规范化、科学化。

    一、法律监督宣告室的概念阐释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未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场所。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查申诉等工作,都是在由检察官们在自己办公室完成的,仅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等少部分工作在办案区或接待室进行。现代司法要求司法公正、民主、公开,需要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像人民法院设置审判法庭一样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场所,需要相对方或多方参与的法律监督工作有必要在这个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场所进行。

    然而,这个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场所如何命名呢?这是个值得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讨论研究,将其尝试性地命名为“法律监督宣告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场所冠以“法律监督”字样命名是合适的。“法律监督”字样也贯彻了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融合性和包涵性,能够将设置在检察机关的类似于法院法庭的工作场所中进行的各项工作包容进去。二是先从法律监督工作的结果(包括阶段性结果和最终结论结果)宣布告知做起,比较简单易行,将法律监督专门工作场所命名为“法律监督宣告室”符合这层意思。三是“法律监督宣告室”中的宣告,并不排斥结果宣告之前的工作,如听证、调查、听取意见等。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的非宣告性的工作,可以视为法律监督结果宣告的前期工作或辅助工作,其目的或最终指向在于法律监督结果的宣告。四是“法律监督”、“宣告”均是官方用语和法律术语,命名为“法律监督宣告室”一定程度上给人以司法的威严感,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尊严和权威。

    综上所述,法律监督宣告室就是检察机关设置的用于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的场所,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之前的调查、听取意见、听证事宜也可以在此场所进行。它是像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样的司法工作场所,而非工作机构或办案组织。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的工作均是需要法律监督相对方或多方在场、参与的工作,即使仅仅宣告法律监督工作结果、结论,也需要相对方在场听候。不需要相对方或多方参与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官依然在自己办公室完成。

    二、法律监督宣告室设立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是很必要的,这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权司法化、法律监督程序规范化和恪守检察礼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应然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然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落实在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上,体现在各项具体的检察工作中。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通知被监督对象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庄严的法律监督宣告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向其宣告法律监督意见、决定或结论,这本身就是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的表征。以往“文来文往”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法律监督手段软弱,法律监督的被动,影响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而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宣告法律监督意见、决定或结论,显然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权的实效,这种实效将能够有力地作用于被监督对象。

    第二,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是检察权司法化的应然要求。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分权制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国家权力。然而学术界一直批评我国检察机关历来具有较浓厚的行政属性,检察机关的“去行政化”问题也是历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我国检察改革的方向是将检察权运作司法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很大程度上推动检察权司法化,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将得到明显增强。如新增审查逮捕讯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这在事实上强化了审查批捕程序的言词审理性和司法亲历性,使得检察官更像是一个“审前程序中的法官”。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此类特征。检察权司法化运作必然要求设置类似于审判法庭的司法工作场所,于是法律监督宣告室应运而生。它的设立使得检察权得以司法化运作,检察官可以居中处理法律事务,而且其亲历性、参与性、公开性、抗辩性特征,也符合司法化的要求。

    第三,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是法律监督程序规范化的应然要求。从《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主要有诉讼(司法)监督权、刑事公诉权、侦查权,这三类基本权能具有明显的程序性特征。这里所称的程序是指法律监督主体实施法律监督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律监督的定位就是强调法律监督具有程序性,检察机关通过程序的启动,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然而,法律监督程序的规范化是一个很重要的命题。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是规范法律监督程序的一项重要而务实的举措。无论是宣告法律监督的结果,还是听证、调查、听取意见等,在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都显得十分正式而规范。如果随意在其他场所或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上述工作,可能就会显得不严肃、不规范,难以达到法律监督效果延伸的作用。笔者认为,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是法律监督程序规范化的重要一步,此后会伴随着它的设立,细化法律监督宣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听取意见程序,这将极大促进法律监督程序的规范化进程。

    第四,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是恪守检察礼仪的应然要求。现代司法是讲究司法礼仪的司法,现代检察工作是讲究检察礼仪的检察工作。检察礼仪不仅可以展示检察官的职业风度和魅力,还能体现检察官的职业水准、法律学识和法律修养。恪守检察礼仪能够促进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也能够促进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提升检察权威和检察公信力。检察机关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为检察礼仪提供了展示平台。检察官在法律监督宣告室面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法律监督活动,意味着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这将促使检察官着检察制服,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平和。同时,按照恪守检察礼仪的要求,也应当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让检察官在庄严的法律监督宣告室内文明而规范地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避免因未设置专门场所而出现随意、不规范、不文明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现象以致损害检察形象。

    三、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布置设想

    检察机关宣告法律监督结果,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司法权威,因此,一般而言,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布置可以类似于法庭的布置,设置法律监督活动区和旁听区,以保障法律监督活动区为原则,条件允许可以适当扩大旁听区域。法律监督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宣告台,宣告台的面积应满足法律监督活动的需要,高度适中。宣告台上设置宣告桌、宣告椅,为检察人员席位。席位正中央上方悬挂国徽。宣告桌、宣告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宣告台及宣告室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必要情况下,可以在宣告台下设置书记员座位。宣告台前方设被监督对象席位面向宣告台,如果被监督对象存在双方情形,或存在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情形,可以分两侧相对而坐,左边为被监督对象或第一被监督对象,右方为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或第二被监督对象。然而,诸如检察建议书的宣告,是否采用上述布局有一定的争议,因为检察建议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宣告检察建议书采用宣告台台上台下的布置似乎不够妥当,是否可以布置成圆桌会议式布局,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关于法律监督宣告室的个数,应该按照工作业务量、法律监督宣告室使用量来设置,可以命名为第一法律监督宣告室、第二法律监督宣告室等。

    四、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功能应用

    通常来说,检察机关进行的需要法律监督相对方或多方在场、参与的法律监督工作,均应当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这是检察权司法化、规范化运作的需要,也是增进法律监督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需要。因此,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具有多方面的用途。当然,法律监督形式具有诸多类别,具体宣告程序设计亦应有所区分。

    经过梳理,笔者认为,法律监督宣告室主要运用在以下法律监督事项宣告中:

   (1)不起诉决定的宣告。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不予以起诉进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还要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及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宣告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宣告的同时进行送达,也符合司法高效的要求。

   (2)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某些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又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以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应当在其内进行。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调查有关情况也可以在其内进行。

   (3)审查批准逮捕决定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作了较之前更加细化和司法化的规定,设置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程序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这就意味着审查批准逮捕决定的宣告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程序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也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内进行。这是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4)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诉讼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有必要在其内进行宣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程序也有必要在其内进行。采用听证方式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如同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化审查模式,也构成了一个类似于控辩审的三方结构,办案机关(部门)即羁押时的办理案件的机关或部门,为控方,在押犯方为辩方,审查部门作为审方居中裁判,各方的分工是明确的。这种方式为办案机关(部门)和在押犯方尤其是为在押犯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广泛地搜寻证据和发现事实,且能通过相互对质查明证据和事实的真伪,从而有助于负责审查的检察办案人员作出理性的裁判。此外,办案机关(部门)和在押犯被直接涉入审查程序并觉得他被给予介绍案件的公平机会,他可能接受审查的结果而不论这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这便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的价值所在。

   (5)检察阶段当事人和解协议书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新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8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后,宣告和解协议书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内进行。

   (6)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宣告。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作了明确规定。为强化立案监督的力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宣告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

   (7)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宣告。纠正违法通知是实现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宣告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合法合理的,也是可行的。既能体现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便于引起被通知单位的重视和改进。

   (8)检察建议的宣告。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纠正错误、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以及弘扬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后,在其内宣告制发检察建议,是一项值得尝试的探索。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决定、检察意见、国家赔偿决定等也可以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的司法活动,以及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之前的调查、听取意见、听证等司法活动,程序启动时应宣布告知该项司法活动对应的法律监督职权的法律依据,然而再进行该项司法活动。如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宣告,在该宣告程序启动时,就应当先宣布告知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权力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刑事诉讼法第98条和第203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类似的规定。当然,上述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功能运用仅是笔者的浅显设想,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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