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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秋阳:聚众斗殴案背后的"网吧"违规经营问题
作者:贾秋阳 发布时间:2013-04-10 09:56:46
蛇年阴历初三,“网吧”生意格外红火。然而,仅仅因为网上聊天引起的几句“口角”,就让爱面子的年青人都认为伤了“自尊”,进而矛盾升级开始分头找人……结果双方非但没有谈拢,反而引发群殴并致一人死亡,凭空让喜庆过年的多个家庭瞬间跌入到痛苦的深渊。案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同时透过这起聚众斗殴案,也反映出违规经营“网吧”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令人堪忧。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赤城县赤城镇人唐某某(女)和镇宁堡人张某因网上聊天发生矛盾,于是唐某某纠集汪某某等人与张某纠集的马某某等人在赤城镇“蜘蛛城”网吧门口“约架”谈判,由于话不投机互不相让,进而引发双方混战。殴斗中,汪某某和崔某某用刀将张某捅伤,后被送往县第一医院抢救,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3年3月22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后,依法对唐某某(女)、汪某某、崔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死)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马某某等5名犯罪情节轻微、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尹某、马某某等2名未成年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问题隐患 通过深入分析这起刑事案件,发现本地个别“网吧”严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 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问题和隐患。 《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要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这次聚众斗殴的双方召集人当时都在“网吧”上网,而且参与斗殴的涉事人员大多分布在“蜘蛛城”、“山城”和“神舟”等三家网吧里,出事地点也最终发生在“蜘蛛城”网吧门口。当天,三家网吧的营业时间均超过晚上24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证实还有不少未成年人在网吧里“包夜”玩通宵,最小的才12、13岁,这些经营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限制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以及《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营业时间限制的规定。 通过走访学校、家长还有部分在校学生,普遍反映有的“网吧”虽然悬挂了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标志,但却很少有一家“网吧”会让顾客出示、登记身份证,不管是谁只要给钱,上网非常容易,即使对穿着校服的在校学生,也同样不加以阻止,甚至还有个别网吧经营人员为了挣钱,放任监管职责,主动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据了解,现在我县父母离异、单亲家庭、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课外时间大部分都选择到“网吧”消磨时间。更为讽刺的是,有的“网吧”一边悬挂着关于营业时间的明文规定,一边熟视无睹仍然允许顾客通宵上网,而有些“网吧”则更为嚣张,直接表明可以通宵达旦上网!此外,有的家长还反映我县很多“网吧”消防设施不达标,禁止吸烟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当地经审批共有26家网吧,现从事经营活动的有22家,其中县城16家。除此之外,老师家长还反映在学校周边有不少“黑网吧”和“地下游戏厅”昼夜营业,其主顾绝大多数都是些未成年的孩子。对此,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意见非常大。 意见建议 建议由县委政法委牵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协调教育、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和电信等职能部门,深入开展一次违规经营“网吧”专项治理行动,切实把本地“网吧”行业引向健康有序的发展方向。 同时,建议各职能部门将“网吧”监督管理职责真正落到实处,要坚决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行政审批,实行网吧总量控制;严禁违规设点,坚决打击取缔“黑网吧”和“地下游戏厅”;必须悬挂标志和亮证营业,严禁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严格执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超时经营;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对在联合巡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网吧”,必须重拳出击,发现一家、处理一家,决不姑息迁就,决不以罚代法。 对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应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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