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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威胁”的含义及认定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3-04-09 09:56:37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实务界和理论界经常对该条文的适用、犯罪罪既、未遂的界线及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等问题的进行讨论,但对于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则研究较少。本文从普通抢劫罪中的“胁迫”与转化型抢劫罪中“威胁”的含义入手,结合一则小案例、探讨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威胁”的含义和认定问题。

  一、普通抢劫罪中的“胁迫”的语意边界

  普通的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其手段方法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其中,“暴力”是指当场直接伤害被害人身体,使其不能反抗。 从法律设置抢劫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抢劫罪属于暴力型财产犯罪,是以“暴力”为基础成立的,故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如被害人不交付财物,便立即当场实现胁迫的内容。而“其他方法”则是指使用同“暴力”、“暴力胁迫”程度相当的行为方式(如灌醉、迷昏等),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由此可见,普通抢劫罪中“胁迫”的内涵是狭义的,若为非暴力胁迫,则应当考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中“威胁”的语意边界

  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系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威胁” 与普通抢劫罪中的“胁迫”一样,只包括暴力威胁;而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本意来看,其“威胁”的内涵不能突破普通抢劫罪中“胁迫”的含义,即仅指暴力威胁。

  暴力威胁和言语威胁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威胁进行的分类,前者侧重于威胁的内容,而后者则主要体现于胁的表现形式。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言语威胁的内容可以是暴力的(如“把钱交出来,否则一刀杀死你”),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给我五万元,否则把你的丑事宣扬出去”);而区别于实施暴力行为,暴力威胁一般都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就普通的抢劫罪而言,抢劫行为人通过含有暴力性内容的言语威胁,给被抢劫者施加威慑力,从而达到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而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则是通过这种威胁使得抓捕人不敢或不能抓捕,从而达到逃脱法律追究的目的。

  三、在案例中具体明确“暴力胁迫”的含义和认定

  譬如,甲被害人不备,从其手中夺过手提包就跑。被害人发现后呼救,并与路人一起追赶,后在被害人及路人的追赶下,被告人跑进一厕所,并威胁被害人及路人说“别进来,进来就用刀捅死你们”。 此案例中,甲的语言威胁是否符合转化型抢劫“暴力威胁”?对此存在有人认为本案例中,被告人用带有暴力内容的言语威胁追赶者,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结合笔者以上对“暴力威胁”的含义界定来看,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首先,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转化型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普通的暴力型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低,可以说,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本着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得已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主观恶意也相对较小。再则,从法官释法角度来看,在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官总要以一定的价值立场为基点,对刑事法律进行理解、评价和补充,承担相应的说理义务,并且能够为社会大众的正义观念、法学界的学术理念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基本接受。 因此,认定“暴力威胁”不能机械化,而是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案件发生时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对对方产生的威慑程度——是否足以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而不敢反抗,从而达到逃脱的目的。本案被告人虽然用带有暴力内容的言语威胁追赶者,但其身上并没有带刀具(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致人伤害的后果),也没有向追赶者显示,其威胁言语尚未达到让对方产生恐惧而放弃追赶的程度,此种语言上的“欺骗胁迫”不属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故不应认定为转化性抢劫。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页。

  2、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218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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