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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应聘信息被解聘工资及经济补偿应否支付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3-04-08 14:06:06


    【案情】

    2009年4月2日,某公司通过招聘,将李某招聘为该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09年4月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在2011年12月,公司得知李某在招聘时隐瞒了其真实的毕业学校及文凭,该公司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12年1月1日起解除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对李某2011年12月份的工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同意解除合同,但公司需对2011年12月份的工资全额支付,并且支付经济补偿。

   【分歧】

    该案中合同是否有效,2011年12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如何支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公司应全额支付2011年12月份的工资并且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在订立合同时,李某违背了诚信原则,采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至于2011年12月份的工资应该全额支付,但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尽管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动,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李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应支付。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虚报自己的真实文凭及毕业院校,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在公司上班确已付出了劳动,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李某2011年12月份的工资。

    最后,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而本案中,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受补偿情况,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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