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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为经营餐饮装修店面 诉房东出装修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3-04-08 09:48:02


     本网讯(通讯员 江帆)   租赁店面进行生产经营,是大部分个体户谋生的重要手段。但有这样一位经营户,出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对承租的店面进行一些装修,所花的费用竟然要房东“埋单”,果真是令人匪夷所思。4月3日,江西彭泽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承租店面装修费用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承租方要求房东“埋单”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枝红于2008年4月8日承租被告李林生坐落在彭泽县一小区门口的一毛坯店面经营餐饮。张枝红承租后,因该门店是毛坯房,便于当年5月份请装修工人进行了地面砖铺设、安装水电、新增阁楼、搭建灶台等一系列装修,并添置了空调、冰箱及其他经营餐饮的全部财物。另向被告交押金1000元。原被告每年签订一次合同,2010年因第三人刘丽想租该门面,张枝红也准备外出打工,因而经被告李林生同意,将门店转租给了刘丽。

    庭审中,原告称当时其与被告商量口头约定由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装修门店和添置的财物费4000元,直至30000元付清为止,约七年。2011年被告按约定给了4000元。2012年原告找被告拿钱,被告却不给付,经多次交涉均无果,鉴于被告不讲诚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店面装修费用23000元。

    被告认为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义务早在2011年4月履行完毕,不存在返还店面装修费用,也不曾有原告所称的口头约定之事。

    法院认为,原告所称与被告分期返还房屋装修费用之口头约定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装修店面是出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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