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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先清:村集体领导干部腐败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闫先清 发布时间:2013-04-07 16:19:34
自2006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农业税后,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很多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补贴逐渐多了起来,部分地方的村集体干部抵挡不住诱惑,在办理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种粮补贴、道路建设、民政救济等公务活动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然而,村集体领导干部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直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管理着农村各项日常公共事务,故保持好村集体领导干部的职务廉洁性是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胜利的重要保证之一。
一、村集体领导干部腐败原因分析 (1)村民自治缺乏民主机制 自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次修订以来,在某些地方还是存在一些不依“法”办事的情况,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与镇党委或政府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镇党委或政府不能直接干预村委会相关事务。而实际上某些镇的村委会主任是由镇党委或政府确定,或者人选由镇党委或政府确定,这样使得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直接选举方式流于形式。最终造成了村主任只对镇党委或政府负责,不对村民负责。 (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与之相对应得财务管理制度却还未十分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够,收支缺乏透明度,村理财小组把关不严格;二是存在村干部利用白条自批自支的现象;三是财务会计人员不专业,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对村干部言听计从,成为他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有的甚至与他们共同作案。 (3)监督机制不到位 由于村委会在现实中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它容易出现“两管两不管”的空档,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党内监督欠佳,镇纪委书记未能履行好监督基层村干部的职能;二是横向监督虚化,某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权在村书记、主任手中,村委会其他成员无法提异议;三是纵向监督软弱,某些上级主管部门未能对有关重大事项严格审批;四是社会监督无能,一些知情群众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敢怒不敢言,怕祸及自身。 (4)法制观念意识淡薄 由于村干部的文化层次较低,接受文化教育程度极其有限。有些村干部有“自己给老百姓办了事,拿点好处报酬理所应当”的想法,法制观念淡薄,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还有些基层村干部头脑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自律意识较差,管不住自己的手,最终被金钱所“俘虏”。 (5)特权思想在作祟 个别村干部思想观念发生错位,忽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他们把“做官”与发财等同起来,当上村干部之后大肆聚敛财物。此外,被查处的村干部手中握有大量的人、财、物等实权,以“土皇帝”自居,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脱离人民群众,不思为民服务之责,却图为己贪腐之利。 二、村集体领导干部腐败之对策研究 (1)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治是保证。只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遏制村集体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产生。那么我们首先,要加大对村集体领导干部进行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促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入侵,以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其次,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村干部集中培训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再次,要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要定期举办检察官下村委会宣讲职务犯罪预防的知识,做到每办一案,提一份检察建议,对发案单位存在弊病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完善内外监督制度,促成社会联防网络。 腐败行为总是在要害和薄弱环节处多发,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内外监督制度,来促成社会联防网络。一是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基层村干部走访座谈,进行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实行村集体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薪酬与财产有大额不符或有违法收入时立即查处;三是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检察部门要定期对村委会财务状况、审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有效地督查,以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四是完善举报制度,建立奖励举报人制度,并做到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举报制度成为预防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3)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实行财务统一核算。 我们要想预防与减少村集体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要管住村委会的“钱袋子”,它是村委会日常经营运作的命脉,资金资产管住了,村集体领导干部也就廉洁了。那么管住这个“钱袋子”我们要做以下工作:一是实行“村账镇管”制度,各村定期上报财务凭证,由镇专门机构审核;二是改变村干部与财务人员的隶属关系,会计由镇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工资报酬由镇政府统一发放,与村没有隶属关系;三是在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推行理财小组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4)严格执行刑事立法,加大打击工作力度。 我们要真正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在实践中我们要切实做到: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了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6项行政管理,把第 7 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作为兜底条款。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这兜底条款,不可任意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其次,对村集体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最后,检察机关要加大在查处村集体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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