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卫晓霞:受贿犯罪相关问题探究
作者:卫晓霞 发布时间:2013-04-07 16:12:09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打击受贿犯罪方面做着积极的努力,2005 年 10 月27日,中国立法机关以全票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正式成立,但仍没有遏制住受贿犯罪的发展势头,形势依然严峻。据NGO“透明国际”2012年 12 月5日发布的2012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在176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列第80位。这样的位次反映出我国的腐败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本文从受贿犯罪的新特点开始谈起,并对受贿犯罪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有效预防和遏止受贿犯罪的发生做一些贡献。
关键词:受贿犯罪;原因分析;体制;权力 受贿犯罪是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它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带坏了干部队伍;而且还破坏党群关系,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受贿犯罪的新特点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受贿犯罪立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与日俱增。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各项建设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同时受贿犯罪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2008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5万元以上大案67968件,占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71.6%,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5221件,千万元以上大案391件,无论是在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已大幅上升。 2、受贿犯罪涉案部门渐趋广泛。 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看,受贿罪的案发部门主要集中在几个“热点”领域的部门,如工程建设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司法行政领域、高等教育领域等机关部门。由于当前正处于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些领域的公职人员手中握有大量的经济资源,所以成为行贿人“进攻”的目标。 3、受贿犯罪发案人员日趋复杂。 随着2006年后相继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犯罪打击范围的增大,受贿犯罪的发案人员也日趋复杂,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方面,受贿犯罪发案人员“身份”复杂。有机关部门干部,也有普通的公务员,甚至还有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职级可谓涵盖各个层次;另一方面,大多是同一行贿人为谋取同一利益同时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 4、受贿犯罪形式多样,手段走向复杂化。 当前,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空前的,这就衍生出更多的受贿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选择隐蔽性强的作案方式,如“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易;二是披上合法的“外衣”,如以咨询顾问费、入股分红的方式;三是注重“投资”策略,如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进行超前的感情、利益投资;四是接受非财物性质的好处,如帮助解决子女就业;五是由利害关系人受贿,如妻子、子女、情人等。 5、受贿犯罪极具隐蔽性,追诉难度增大。 受贿犯罪一直是为人民所痛恨的,更是为检察机关所重点打击的,但囿于侦查、起诉的难度较大,最终能够逃避法律追究的人数也相当多。这是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所造成。主要表现在:第一,受贿犯罪分子从心理上重视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力求被举报也难以被指证;第二,受贿犯罪分子在受贿之前就已做好应对之策,可谓是“未雨绸缪”。第三,受贿犯罪分子大多通晓法律制度,是在稳保官职的前提下敛财;第四,受贿犯罪分子大多拥有丰富的人脉资源,背后有一定的“靠山”。 二、受贿犯罪的频发原因 当前受贿犯罪频发的原因是多方见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不足。 现行受贿罪立法的限制性条件过多,门槛高于普通的侵财性犯罪,不但有悖于“从严治吏”的原则,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利于公民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和心理上的认同。①如受贿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内容仅限于“财物”,而且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等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容易导致较多隐蔽的受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2、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GDP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同时,基尼系数也在增长,社会贫富差距在拉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刺激了公职人员的神经。“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由于他们每天都在接触求助于自己权力的高收入消费者,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②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充分,政府部门对经济的干预度偏大,公职人员手中握有大量的经济资源,他们凭借这样优势在实现着“权力寻租”行为,最终抵制不住各种诱惑,走上了受贿犯罪的道路。 3、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 受贿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正如德国历史学家费里德里西·迈内克所说,“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会有腐败”。权力具有强制性,权力主体可以有力的支配和影响,迫使权力的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③,因此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而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主要反映在:一方面是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当前,在一些地区的机关内部仍然存在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在现实中体制内监督机构缺乏配合,体制外监督不太受重视。这样的窘境,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制约监督。 4、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当下的个人主义加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攀比之风为受贿犯罪发案提供了机会。这些不良风气使得人们对金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致使社会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在现实社会中,有些公职人员信奉“有权就有一切”,“一切向钱看”的错误价值观。有些有钱人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花钱买官。他们通过以权换钱、大肆受贿,以钱换权、大肆行贿的方式,满足着自己的欲望,最后东窗事发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打击受贿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受贿犯罪的基本特点及频发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各方面进行努力: 1、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完善国内受贿罪立法。 受贿罪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明显滞后,这有待于我们对其进一步完善。比如,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反腐败立法的规定,将我国刑法中受贿罪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受贿罪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扩大贿赂的范围,将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包括进来。以是否从事公务来作为判断受贿罪主体标准。受贿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在受贿罪法定刑方面,可以增设相关资格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取消受贿罪的数额标准,降低受贿罪的入罪门槛④。 2、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 现阶段,要遏止受贿犯罪的发展势头,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还未发展充分,关于市场经济的各项规则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度还是不可忽视的,这就使一些纯正的“市场行为”也带有了政府的色彩,让“权钱交易”产生了存在的可能。所以我们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另一方面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权力制衡机制。在设计、分配权力机关的权力时,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在权力运行阶段中,要让权力实现合理流动,实行“定期轮岗”、“定期交流”制度;此外,还必须让权力的运行公开化、透明化,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戴斯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⑤通过公开可以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 3、推进检察制度改革,提高独立司法水平。 检察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其进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从以下四个方面提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第一,对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实现“检察一体化”,以减少地方和部门对检察机关的干扰,确保法制的统一; 第二,改革检察经费管理体制,实行“业务经费由省级统筹、其他经费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新管理体制,以减少地级市、县(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 第三,实行检察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的彻底分离,并借鉴西方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按检察官等级给予“高薪”待遇,以增强检察官的社会荣誉感,使检察官的“权、责、利”三者相统一; 第四,加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工作,减少法律的“滞后性”对现行司法的影响,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4、加强“官德、政德”教育,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在历史上,我国是个“官本位”、“官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度,尽管如此,一句古语: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道出广大老百姓对“父母官”的由衷的期望,时至今日,广大人民还是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的为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这些殷切的希望就要求我们:首先,广大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诱惑;其次,提高自身的“官德、政德”水平,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境界;再次,积极教育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要廉洁自律,更要自觉监督公职人员;最后,践行“为人民服务”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① 赵燕;《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我见》,载于《安徽检察》2011年第3期,第29页。 ② 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③ 柳晞春;《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与防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④ 曹其潜;《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 ⑤ 丁镜;《论我国受贿犯罪的现状 、成因与防范》,载于《学术交流》2011年第3期,第70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