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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文”实“力”:法院文化推进法院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作者:陈鹏 石汉慈 发布时间:2013-04-07 14:17:28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法院文化是法治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建设好法院文化,对推动法院工作意义重大,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与功能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 一般认为,可从“文”与“化”两字义扩展上来认识文化的含义,以爱德华.泰勒的经典定义为基础 ,“文化”就是通过人类加工之“文”展示或实现人类进步之“化”,简而言之,文化,就是以最广义的“文饰”彰显或促进人类社会生活的“文明开化”。法律文化是政治领域文化的一部分,其是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组成的有机整体。 从过程看,包括想法文化、立法文化、执法文化、守法文化。而司法执法文化就是法院文化,也可曰审判文化,但不能认为所有与法院有关的文化现象都是司法文化,只能认为与法院最主要角色或最主要使命有关的法律文化现象才是法院文化。 国外英文著作关于法律文化论著颇多,但并无对法院文化的专门论著。在学者研究后认为,国外并无统一的关于法院文化的定义解释;另一方面,其关注的并非审判环节的文化,而是更多地在关注法院的行政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及为法院领导者出谋划策,但是这些却均是为前者服务的,该学者经研究发现,西方研究法院文化之目的是更多地为解释和发现需要。 (二)法院文化的内涵 关于法院文化的内涵,笔者认为应至少包括如下几点:一是内容上一般应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二是应作为一种历史的延续,注意长期的培养和培育。三是文化建设应具有层次性,精神文化应作为法院文化的内核。四是应将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相结合,注意长期塑造与短期功利目的的实现路径相融合。 建设好法院文化,对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至关重要,坏了司法文化,就坏了整个国家的法治,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三)法院文化的价值与功能 关于文化的价值,一般认为主要是“文而化之”,即文化不能静止、凝固地看,而是在某个过程中,将“文”通过“化”的方式赋予到人的生命中。在其中,“文”是内容、实质,“化”是方法、途径,“文”是目的,“化”是大化风流、天成风育的境界,有造景、有化境,化境是“文”的本色要求和最高境界。 有些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十分注重“法的内涵、院的特色、文的品味、化的功能”。 关于法院文化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包括:1、区隔功能。区隔是文化学上的词语,文化在经意不经意间表达或泄漏出行为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阶层。司法活动中长期形成的特有思维方式、话语习惯、服饰仪表等文化特征都影响法院文化掌控者区别于其他群体,这也是法院职业共同体的特征,有助于增强这一共同者的职业荣誉感、提升其自身素质和司法技能;2、趋同功能。文化在于使自己置身于法官职业群体中,避免司法活动的脆弱性、孤独性,巧妙地掩饰个体的缺陷和差异;3、约束功能。只要置身于法院文化中,任何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和影响,一举一动都表现出文化的影响力,不同文化熏陶举止就有差异,并受到规范和制约,即发挥其内在的矫正作用,有利于司法主体活动的规范化、合法化。4、教化功能。作为司法活动的人文成果,法院文化会对人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起到教育导向的作用,它以传统的力量传递给接受者,从而有助于在法院内外有助于社会法意识、规则意识的形成。5、调节功能。司法活动是由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共同参与的活动,其间有服从、配合、对抗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时,良好的文化有利于梳理、调解各种矛盾,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的对话和交流,从而化解对立与冲突,使司法活动在有序规范的环境中完成。 当下,理论与实务界学者对法院文化功能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法院文化不仅应包括大家都认同的教育、感化、规范、引导、约束、激励功能,从更深层面考虑,同时肯定具备文化的功能,即应包含潜意识的区隔、趋同功能,以文化“润物细无声”的功能促进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核心的心里认同圈及共同的规范化司法行为。 二、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 近几年,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方兴未艾,出现了一定的效果。一些地方法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审判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廉政文化、党建文化、制度文化、道德文化、礼仪文化、艺术文化建设。但在如火如荼的法院文化建设背后,我们也关注到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文化建设层次性意识不足。文化就其内涵而言,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实践中,各地法院物质文化、艺术文化开展的较多,制度文化、审判行为文化也得到了较大重视,但精神文化建设似有欠缺。在文化各层次中,精神文化理应成为法院文化的“核心层”,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应居于“中间层”,而物质文化是“外层空间”。法院应当将精神文化和审判行为文化居于更重要的位置。法院文化建设决不仅仅等同于装饰大楼、搞一些文化娱乐活动,其更应该追求核心层面的东西,把握法官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审判文化是法院文化的主线,正义良知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在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法院公信上下更大工夫。 (二)物质文化建设同质性色彩较重。虽然物质文化在法院文化中居于基础地位,但目前有些法院的物质保障并不充分。部分法院硬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审判法庭面积狭小、简陋、陈旧,有些法院车辆、通讯设施落后,法院缺乏外形上庄重威严。另一方面,一些法院新建建筑大楼及文化装饰风格相似,虽然法院大楼建筑应统一凸显庄重、端正、公正的色彩,但文化装饰在彰显公平、正义、庄严等价值色彩的基础上,内容、形式、风格上也可以更丰富一些,特别应当在与地方特色的融合上做文章,借此也利于法官行为融入地域居民心理认可的范围。 (三)法院文化建设趋于简单化和功利化,忽视其深层次、功能性目标的实现。从本质而言,法院文化应具有内隐性、稳定性的特征,以文化内化性的功能服务于审判实践,而现实中某些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长期性、深刻性认识不足,寄希望于立竿见影,把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忽视化或者过于扩大化,甚至因功利性趋向,忽略法院文化的多层面建设,忽略现实功能的转化,忽略长效机制建设。 (四)法律方法的不足。法律方法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文化的根基,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为审理案件、解决纠纷而使用的方法,包括法官裁判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技巧、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及法律论证等一般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更准确说来应属于司法能力范畴,或曰司法规范化建设范畴,而这恰恰是法院文化建设核心中的内核,而当前一些法院往往忽视规范、公平、正义这些饱含法律基本价值的元素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基础地位。 三、法院文化推动基层法院工作的实践路径 如何将法院文化的功能作用于法院实践工作中,将文化的“软实力”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硬实力”,是更值得理论和实践深思和探索的命题。笔者从文化软实力的特征出发,围绕基层法院基本任务,从宏观层面反思了法院文化推进法院实践工作的几个着力点。 (一)发挥文化定力——以融合力促纠纷化解 法院的本职功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基层法院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承担着化解绝大部分矛盾的重大任务,而现实情况是审判工作效能持续提升面临诸多制约,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司法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有损司法公信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就需要对司法行为全方面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应发挥法院文化的定力和融合力:一方面利用文化定力,规范司法行为;另一方面,发挥文化的融合力,以传统的“仁、义、礼、智、信”道德传统及现代法院文化的“公平、正义”理念,助推矛盾化解,从而整体上推动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推动法院工作的开展。 基层法院发挥文化的作用首先在于化解矛盾,一是通过“直观性法文化”缓和诉讼当事人表面情绪。法院大门的法院文化墙设置、安检口的人性化操作、诉讼服务中心的礼仪服务、立案大厅的微笑接待、调解员的温情调解,均可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理性、柔情、温暖”的一面,有利于消除紧张感以及对立情绪。二是通过“理性法文化”消融当事人内心纠结。法庭设置本就体现了公正、公平的价值元素,法官规范化的衣着、神圣而并不生硬的面容、威严而中性的语言均可以让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不可亵渎,同时让理亏的当事人“心虚”而自动矫正自己的“不当行为”。三是庭外“多元素法文化”弥合诉讼当事人的对立鸿沟。“再见、您走好”等文明用语的使用、谦虚而不卑亢、有理而又有节的调解、及时主动的判后答疑、规范礼貌的送达调查均可以将法的“威严、文明、为民、廉洁”展现在当事人面前,彻底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态度,弥合当事人的对立鸿沟。 (二)发挥文化内力——以凝聚力促队伍建设 文化具有的内在特质在于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受众,作为法院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法官是法院的主力军,法院文化也主要应将内力作用于这一群体。可以说,基层法院文化对队伍建设的作用某种意义上更具有根本性。一方面,通过发挥法院文化的内力及凝聚力,净化法官的精神追求,提升法官的精神境界。注重人民法官的品格与追求,通过文化抓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司法觉悟高尚、司法技艺精良、司法作风硬朗的队伍;另一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内部队伍的凝聚力不可小视,必须注重法院整体团结协作能力的培养,因此,法院法官要“文化自觉”,部门领导要“文化自省”, 法院班子更要有“文化自知”,树立公正、为民、廉洁的意识,树立规范、重程序、遵守规则的意识,并通过制度文化的规范化、行为文化的引领力约束法官行为,同时通过团结、文明、关爱互助的精神文化凝聚力量,从而建设能化解矛盾、会解决纷争、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三)发挥文化张力——以辐射力促社会和谐 司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有序和谐,法院内部职业群体仅是化解纷争的一方主体,法院文化建设也应延伸其内力,拓展其传播范围,最大化地增加受众。因此,法院文化建设也必须内外结合。首先要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加强内部资源的整合,如物质文化建设中,文化装饰中通过法治文化理念的运用,既可以增强法院的文化气息,亦可以提升法官的修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在法文化气息浓厚的场所化解纷争,文化的外力具有很强的辐射性,利于矛盾的化解。当然,文化张力的发挥更应体现在法院外的司法行为和审判行为中,巡回审判、普法宣传、送达调证调解过程中,都要向当事人、社会传递规范、诚信、文明的信号。 面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没有扩展“场域”的弊端,笔者认为群众也应当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文化的内生性具有与生俱来的内在张力,文化元素体现的价值传递到群众,可以降低群众“违法”的机率,减少诉讼数量,还可提升群众自身的文化内涵,提高其化解纷争的技巧。因此,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在发挥文化的张力,以其辐射力增强社会和谐度上必须有所作为,也大有可为。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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