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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龙:论势在必"刑"的"毒驾"
作者:张平龙 发布时间:2013-04-03 15:10:37
2013年,曾率先提出设立危险驾驶罪推动醉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推进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建议“毒驾”入刑。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对“毒驾”的广泛关注。与“酒驾”相比,“毒驾”的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据统计,仅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例高达百起以上,为历年来最高。最为令人印象深刻是,当年4月,江苏常熟一名旅游大巴司机在驾驶前因吸食冰毒、操作不当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悲剧除了带给我们心痛,更应该引起我们对于“毒驾”的深刻思考。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只包括“醉驾”和“飙车”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毒驾”。修正案中,危险驾驶罪的方案没有穷尽需要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这也就为增设毒驾罪预留了法律空间。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如果肇事,则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定罪量刑。这样处理的结果使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毒驾入刑究竟行不行?该如何入刑?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本文将就中国“毒驾”入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毒驾”入刑的基本内涵 “毒驾”入刑,是指驾驶员吸毒后,在身体状况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毒驾”如果单独作为一个罪名,它的犯罪构成应该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是相同的,因为“毒驾”是危险驾驶方法的一种。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是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我国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那么对于16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是无证驾驶,那么“毒驾”是否只针对持有驾照者?笔者认为,虽然危险驾驶罪并未将无证驾驶列为认定该罪的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尤其是吸毒后的无证驾驶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足以考虑将其定为有罪。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而言应该是间接故意,明知自己吸毒后驾车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却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这是一种行为犯,也是危险犯。3、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 二、“毒驾”入刑的必然性 人们常用“酒驾猛于虎”来形象的描述酒驾的危害性,在笔者看来,“毒驾”亦猛于虎也!之所以说“毒驾”入刑具有必然性,是因为其有着极大的危害性,无论是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还是对于毒驾者及受害者个人来说,都是深受其害的,这是上文列举的各种事故血的教训。 第一、“毒品”是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吸毒后驾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显而易见。因为毒品会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减慢人的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引发头痛、抽搐、胃肠绞痛等毒副作用。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第二、现实中,“毒驾”屡见不鲜且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例如上文所述的江苏“4·22”事故,在此之前的杭州,一辆轿车在10多分钟里撞飞了4个摊位,连撞17人,事发后查明肇事男子驾前吸食了K粉(氯胺酮)。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每年办案部门所办的交通肇事案件和危险驾驶案件中,涉及毒驾的都占一定比例。由于我国驾驶员群体和吸毒者群体的交叉人群日益庞大,带来的连锁效应就是毒驾的日趋严重。目前,这个势头只会愈来愈高,所以说毒驾入刑,是势在必行的。 毒驾的危害性促使其入刑是必然的,同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协和稳定,也是毒驾入刑的必然性之一。 三、“毒驾”入刑的刑法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 毒驾入刑与醉驾入刑、飙车入刑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即“风险刑法”。所谓“风险刑法”,是指现代社会由高速交通、科技、医疗、食品卫生、恐怖主义等产生的风险广泛存在,传统刑法已经难以应对,如果等到风险已经显现、出现危害结果时才启动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效果不大,因而有必要实行法律保护的早期化和抽象化。 “醉驾入刑”就是把制裁行为提前到了具有现实危险时,而不是之前的等到发生交通肇事后才去制裁行为人。既然,“醉驾”、“飙车”都已经入刑, 那么作为危险性更大的“毒驾”更理应入刑。 在民意上,这几年来,各种由于“瘾君子”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酿成的惨案数不胜数,媒体和公共舆论支持的声音越来越大。在理论界,很多法学专家学者都在对于这一问题加紧调研,例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李文君就认为“众所周知的是,吸毒这一单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吸毒后驾驶行为比酒后驾驶行为的违法程度更深,社会危害后果更大,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四、毒驾入刑的法律基础和有益借鉴 毒驾入刑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现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有着深厚基础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去年,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态度,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规定将于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相关法规中,首次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欧美大部分国家都已制定法律惩治吸毒驾车行为。法国法律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车者一经查获,即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我国的香港于2013年3月15日刚刚生效的《香港打击毒驾药驾新条例》规定:香港警方若怀疑驾驶者吸毒或者服药致影响驾驶,有权要求即场测试。若合理怀疑更可要求驾驶者送院验尿验血,违例者最高判监禁3年及罚款2.5万港元。毒驾进入刑法领域是国际上各国立法的普遍做法,应该作为我们的有益借鉴。 五、毒驾入刑面临的难题 在“毒驾”入刑呼声越来越高的同时,很多人也在忧虑中国目前把毒驾纳入刑法是否适宜,因为将要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而学者和实务界最为关注的主要是毒驾行为本身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上。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毒驾检测技术复杂程序繁多。相较于酒驾,毒驾的检测过程程序都要相对的复杂,对醉驾者既可以从表面识别,也可以用吸入似检测,还能用抽血进行细致数据验证;而对于“毒驾”现有的技术还不足以简便有效的进行鉴别。特别是对于那些经常吸毒的“瘾君子”来说,无论任何时候对其进行检测都能测出其毒品反应,如果笼统认为但凡吸毒都构成“毒驾”,只要吸毒驾车就构成犯罪,打击面则太广,而且时间也难以确定。这与酒驾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不同的。 第二、“毒驾”检测技术的缺陷限制数据的认定。如果借鉴“酒驾”的检测方式来检测毒驾,由于缺乏简单易行的检测方式,必然会造成大量的警力和物力资源的耗费,效率性和经济性都是很大问题。同时,对于驾驶员来说,他们也要搭上大量的时间精力等鉴定结果,更会赞成很多“瘾君子”即使暂时没有吸毒驾车,但是在法律上他们依然是“毒驾”。 第三、毒品种类繁多,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杜冷丁等11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119种。一切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旦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对于“酒驾”来说,只需要检测酒精含量,但是毒品的种类如上述多达几百种,并且不同的毒品对于驾驶的影响是不同的,危害性也不同,种类不同也就需要相应的检测方法。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毒驾的立案追诉标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正如施杰所说:“哪些药品属于毒品,吸食多大量属于毒驾,吸食毒品后马上开车和隔一段时间后再去开车是否应当处以同样刑罚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规定。” 第四、“毒驾”的“犯罪群体”可以说是大多数人 ,而酒驾实施后,对于有些"情节轻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醉驾"未入刑",人们由此怀疑“毒驾”的立法本意。酒驾在实施过程中的对于上述公职人员的宽松,成为公众最大的质疑点。两相对比,不禁让人怀疑“毒驾”的立法本意,再加上如果配套措施缺乏完善,就很难避免不会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毒驾”入刑面临的其他问题包括:(1)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调问题。当前,禁毒工作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查处酒驾则由交管部门负责。如果毒驾入刑,就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协调、信息共享和人员调配。(2)毒驾入刑的罪名和刑期问题。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不单独设立罪名,在立法技术层面比较简单。但同时出现的问题是,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而毒品相对于酒精,使人麻痹和丧失自控能力的程度更大一些。因此,是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还是把毒驾单独拿出来入罪,还需要论证。 制定一项法律条文并不难,但是如果该条文实施的过程中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操作手段和相应的配套措施,势必导致执行过程的混乱,这样就适得其反:不仅难以维护社会稳定,有效的打击犯罪,还难以规避建设法治社会所应该规避的风险。 六、“毒驾”入刑面临难题的解决途径 虽然“毒驾”面临诸多难题,但是并非是无解的,随着医疗科技的迅速发展,笔者认为简便有效的“毒驾”检测方式已经不再是入刑的拦路虎。根据《人民日报》今年3月15日的报道,我国已经成功研发了唾液检测吸毒技术,从而为吸毒检测提供了快捷有效的筛查手段。该技术在广西柳州市成功运用并查获了首起毒驾。因此,摆在毒驾入刑面前最大的难题得以解决,至于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近几年都在开展查处“毒驾”的行动,对于界定“入刑”标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还可以继续探索。 对于部门协调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交通部门对于驾驶员产生毒驾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通过唾液检测仪检测后移交公安机关。至于“毒驾”是纳入危险驾驶罪把“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的一种方式还是单独设立独立罪名,由于吸毒驾驶危害的还是公共交通安全,危险驾驶罪完全能够将其囊括。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里最严厉的一道屏障,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打击犯罪。“毒驾”的危害性不言而喻,相关检测技术也已经研发,但是目前“毒驾”入刑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尽管“毒驾”入刑实施的过程还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将其上升到刑法层面已势在必行。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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