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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照片印上宣传单 侵权瑜伽店被判赔三千
发布时间:2013-04-02 10:28:27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   瑜伽健美店老板私自将他人照片印在自己招揽生意的宣传单上,女子发现之后将健美店老板告上法院。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肖像权纠纷,判决被告秦梅赔偿原告谭燕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2年9月以来,谭燕收到不少亲友的来电,均是询问其做广告代言的情况,谭燕一头雾水,后谭燕发现原来宜昌某知名瑜伽健美店正在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为其做广告宣传。瑜伽店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将其穿着肚皮舞演出服的照片印刷在宣传单上,在三峡大学内向学生发放,以宣传瑜伽效果、招揽生意。

    气愤不过的谭燕当即找到店面负责人秦梅,要求给个说法、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瑜伽店随后停止了宣传单的发放。负责人秦梅认为谭燕并不是从事瑜伽教学方面的工作,在这一行业也没有知名度,以她的照片不会产生任何广告效应,因此就在瑜伽学习宣传单上印上了谭燕的照片。谭燕请求精神赔偿纯属无稽之谈,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好,于今年1月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秦梅未经谭燕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肖像刊印在宣传单上,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综合考虑瑜伽店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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