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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
作者:陈安   发布时间:2013-03-19 15:54:35


    【内容提要】 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检察机关要明确指导思想,把握范围条件,遵守基本原则,规范办案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正确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要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范围、条件、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完善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运行机制 宽严相济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和政策给予了高度关切,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探索了众多教育、感化、挽救的新制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使一些迷途失足者重获新生。对于成熟完备的制度创新,新刑诉法予以充分肯定,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应当认真领会新刑诉法立法意图,执行附条件不起诉新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近年来检察工作实践,就构建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谈些个人浅见。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在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以及诉讼便宜主义的选择。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这里的轻罪,是指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并且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需求的犯罪。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吸食毒品犯罪,三是单位犯罪。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为了保障稳定和谐、维护审判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改革,我国新刑诉法严格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条件、法律适用程序和犯罪嫌疑人管教、矫治、督察、处置办法。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特定犯罪案件时,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其表现最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工作机制。考验期满,符合不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定性。之前的检察改革探索实践过程中,成年人犯罪也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新刑诉法限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是犯罪案件具有明确的范围性。之前的检察改革实践中,除了第一、第二章、第七章规定的几类严重犯罪,其他章节的犯罪案件,大多都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有的地方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地方规定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新刑诉法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只能是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犯罪主体具有真实的悔罪性。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悔罪表现不仅是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也要反映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之前还有其他需要追诉的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反附条件不起诉监管规定等,则视为没有悔罪表现,案件重新进入起诉程序。

    四是条件成就具有处理的无罪性。新旧刑诉法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属于无罪的司法决定。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没有提起公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视作无罪。

    二、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及其意义

    新刑诉法公布实施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检察机关以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各地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的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条件、工作原则、办案程序等。由于各地刑事犯罪数量、规律和特点不尽相同,因此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有很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1)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4)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二是适用于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附条件不不起诉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是:(1)无前科劣迹;(2)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3)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4)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足额保证金。三是适用于特定主体、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如《无锡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办法(试行)》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普通形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单位。2007年以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根据“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的要求,建立和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案件范围限制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老年犯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截至2011年底,该院对20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6人。没有公安机关不服案件,也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申诉、上访案件,不起诉后没有一人重新犯罪。2012年度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起诉率高于成年人近20%,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的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被害人的救助;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近30%,预防和控制犯罪成效明显。

    司法实践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地对被害人在经济和心理上实施救助,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一项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较好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司法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真正实行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犯罪通常是一般犯罪占多数,恶性犯罪占少数。宽严相济,教化多数,打击少数,是目的刑和报应刑思想的体现,有利于淳朴风气,分化瓦解犯罪阵营。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在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同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以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为目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犯罪,都有着不同的个体、家庭、社会原因。“人之初,性本善”,没有谁生来就是犯罪的胚子。打击犯罪是为了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预防犯罪目的。联合国《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法律感召而理性回归,其教化、示范作用将产生巨大的正能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所显示的积极因素,通过检察机关、家庭、社会的积极帮教,促使犯罪嫌疑人认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从而主动改过自新,以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在经济上赔偿或补偿被害人等方式消除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增进社会和谐,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从另一方面看,对犯罪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让犯罪嫌疑人免于犯罪前科的污点记录,更容易唤回犯罪嫌疑人道德和良知,从而尽快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减省诉讼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需要很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对犯罪人的拘留、审判、执行刑罚等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方面是犯罪居高不下,监狱、看守所人满为患,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人力、财力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由此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产生怀疑。德国学者阿尔布莱西特认为,“在现代刑法和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执行法定起诉原则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不仅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轻微犯罪和缺乏预防的必要时还受到适当性原则的制约”。在诉讼阶段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减少诉讼环节,减轻审判负担,降低诉讼成本,节省更多司法资源,有利于集中司法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妥善处置疑难复杂案件。

    三、新刑诉法框架下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架构

    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与不起诉决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责。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之中,检察机关处于核心地位,需要承担启动程序、作出决定、监督考察、最终定论等职责。建立科学的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确保新刑诉法正确实施,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实践和总结的重大课题。

   (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

    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宪法和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

    (二)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和条件

    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严格限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此,犯罪主体不能扩展为未成年人以外的成年人,也不能是涉嫌犯罪的单位。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涉嫌犯罪罪名必须是法定范围罪名。只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章中规定的罪名,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该范围之外的其他罪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交付法院审判,法院可能判处的最终结果,当然包括从轻、减轻判处的情况。

    3、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备起诉条件。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查明之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当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附条件不起诉。

    4、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一般说来,“悔罪表现”要有具体的内容,包括自动投案、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等。

    (三)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原则

    1、教育为主与惩罚为辅并重。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偶然、盲从等特征,犯罪后大多十分后悔,愿意改过自新,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惩罚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目的也是促其改过自新,降低社会危害性,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辅助手段。

    2、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附条件不起诉当然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案,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格在新刑诉法规定范围内之内,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得假宽严相济之名行违法滥权之实。附条件不起诉有时也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灵活处理,只要这种处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加以肯定。比如,公安机关、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而案件起诉可能影响公正,就应当找到症结,耐心释法说理,取得一致认识。不过公安机关、被害人坚持起诉的,一般仍以起诉为宜。

    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附条件不起诉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了解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提供决定参考。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的始作俑者,伤害的不仅是被害人个体权益,还破坏社会秩序,需要促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求得谅解,实现对非法行为的矫正。

    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不仅包括追诉和惩罚犯罪,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守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行使两方面职能: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审查批捕、公诉等职权,追诉犯罪;二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障人权。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条件。对于成年人犯罪、单位犯罪案件,对于不符合四个必要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案件,又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需要由法院判处的,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四)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办案程序

    1、程序启动。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和条件的案件,被害人、犯罪人书面提出要求的,或者办案人员审查认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交公诉部门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集体讨论,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听取意见。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终止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作出起诉决定。

    3、处理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得到公安机关、被害人认可,当事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中止对案件的审查,报检委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限。同时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相关义务,视为无悔罪表现,应及时提起公诉。

    4、司法救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告知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适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复核。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适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直接决定予以纠正。

    5、监督考察。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监督考察责任机关,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明确接受矫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社)、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建立帮教、监督、考察联动体系, 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6、法律后果。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即中止诉讼程序,停止对案件审查。考验期间,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监管规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按照数罪并罚或者加重情形提起公诉。考验期届满,没有应当起诉情形,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不起诉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相关记录予以封存,终止所有司法程序。

    (五)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

    附条件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内外监督制约,防止徇私枉法、以案谋私现象,促进司法公正。

    对内而言,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制约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的随意和违法。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检委会决定、报备制度。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一律报经本院检委会决定,报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一级检察院备案,防范违规违法办案。二要建立办案跟踪考察制度。对每一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建立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对办案过程跟踪监督,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案前、案中、案后廉洁谈话和廉洁检查,加害人和被害人案后工作生活状况、社会反映等记录在册,督正工作缺失。三要建立职务移转制度。检察官在规定情形下继续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可能影响公正或者可能对检察官以及检察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报检察长决定另行指派检察官办案。四要建立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纳入岗位目标考评,对法律、社会、政治效果好的个案给予奖励;对处置错误或者不当个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对外而言,附条件不起诉一般应建立健全以下监督制度。一是接受上级检察院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对有重大影响的个案,主动向上级检察院、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同级政协通报,接受领导和监督。二是同公安、法院、律师配合制约制度。在案件集中管理、提前介入侦查、捕前会审、捕后延伸引导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履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圆桌审判等制度中,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内容,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社会监督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取个案汇报,对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出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将案件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告知,接受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及完善途径

    新刑诉法通过特别程序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对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但是,由于新规是在开创新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涪城区检察院2010年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以来,尤其是2012年新刑诉法公布以来,在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积极尝试附条件不起诉新规,发现该项制度存在需要商榷之处。

    一是案件范围限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显得过窄。有人认为,当前公诉案件中,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到三分之二以上,这些案件法院本身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进入不到审判程序,同时三年有期徒刑的法院判处结果和检察机关最终可能作出的不起诉结果,差异太大,影响司法公正。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和推断。没有附条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也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但并非轻微犯罪一律不起诉,那些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仍然起诉到了法院。就是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探索对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占起诉案件比例也不到10%。从司法实践看,本身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就比较少,未成年人还有法定减轻的规定,限制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将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少。因此,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放宽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人生的黄金时段给予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机会,而不是将其贴上“罪犯”标签,显然是有利于感化和挽救的。

    二是“悔罪表现”规定过分原则,容易出现认识歧义。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深表悔恨,也愿意改过自新,但就是对被害人损失不积极配合赔偿,是认定有悔罪表现,还是予以否定?如果根据有利犯罪嫌疑人原则,就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但是这样一来,被害人显然不能谅解,如果检察机关继续附条件不起诉,那么被害人申诉或者直接起诉,必然增加新的诉讼环节,造成诉讼冗延。实践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遭遇了困境。有的地方没有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工作由公诉科承担,虽然有专人办理,但在其他案件增多,办案任务较重时期,尤其是办案人员流动较大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将难于落实。在缺乏配套的社区矫正、社会协助制度下,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帮教工作也将面临诸多难题。

    三是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问题方面存在疑难。当前的不起诉制度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种情形,前两者不具备起诉条件因此不起诉,后者则是具备起诉条件而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是否起诉。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交叉关系,二者选择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酌定不起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则就本案论定,案件诉讼程序终结。而附条件不起诉则还有考验期,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且接受必要矫治和教育,最后根据表现决定是否不起诉。就未成年人而言,都要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两相比较,显然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较之直接的不起诉要重一些。那么,同样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适用直接的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各地执行中难免出现分歧。

    在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条件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完善相关规定,增强制度操作实效。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加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和调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之后,以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或者刑事政策等形式,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再扩大到成年人犯罪。在条件中,应当明确“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经过刑事和解”。也就是说,犯罪造成了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修复被损害社会关系的实际行动,减少社会矛盾。根据诉讼及时性原则,参照国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惯例,考虑未成年人处于人生黄金时段,没有必要对轻微犯罪悬而不决,可以明确首先适用酌定不起诉,只有不宜直接不起诉的案件,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落实社会调查,确保制度准确适用。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这项办案制度,需要将“可以”变为“应当”。只有经过深入的调查,才能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科学预判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从而正确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社会调查可以是公安机关组织、也可以是检察机关组织进行,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落实,辩护方也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三)设置专门机构,推动制度落实到位。各地检察机关应当成立未成年犯罪检察专门机构,积极推行“捕、诉、监、防”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逮捕起诉必要性评估、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定期回访、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委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促使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要特别重视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帮教管理资源,建立多方沟通长效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帮教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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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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