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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出路邻居反目成仇 巧执行双方言和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19 14:43:55


     本网讯(通讯员 冉丽华)   3月18日,在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倾情调解下,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相邻纠纷案件。

    原告黄玉功与被告罗绍提两家毗邻而居,房屋中间隔有一条可通行的通道。该条人行通道自1982年以来就已形成,原、被告两侬及附近民户均行走于该通道。2000年村里绕民户修铺一条水泥公路,该公路经过原告黄玉功房屋后门。被告认为其家门前的人行通道系自家自留地留出的不让原告行走,原告可以通过其后门公路或自家自留地行走。2007年被告用木棒封堵该通道。2009年8月又用石头堆砌封堵该通道路口,致使原告及家人不能从该人行通道通行。经乡土管所、司法所、村委调解,双方互不相让,甚至反目成仇。一气之下,原告黄玉功将被告罗绍提告上法庭,要求罗绍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011年8月16日,凌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即向中院上诉,2011年12月16日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罗绍提自愿拆除阻碍原告黄玉功从自家右侧通往两家间隔的历史通道上所砌的石墙,并直线留出1米宽的范围通往历史通道,由原告黄玉功补偿给被告罗绍提2000元(当庭付清)。

    调解生效后,罗绍提未能自愿履行义务。无奈之下,2013年1月8日,黄玉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认为“远亲不如近邻”,就原、被告的这种特殊关系,并未就案办案,认识到根据已往的经验,如果直接下达执行通知书,强制拆除围墙的话,法院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强行而为无异于火上浇油,使双方关系更僵,加剧后辈的矛盾冲突。考虑到各方面影响,法官决定设法做通双方的工作,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为此,执行人员及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由于积怨甚深,均不欢而散。

    此后,承办法官深入村中,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全面了解了案情,同时根据该案的特点,对案情与双方矛盾症结进行深入分析,并多次前往案发地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功。

    法官认为还是要通过和解的方式处理此纠纷,方可达到执行效果。为有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3月10日,承办法官再次来到罗绍提家中,并将黄玉功召集一起坐到桌旁商谈。本着“以和为贵”的调解理念,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梳理说服,同时,以感情为切入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强调了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要求双方从有利于家庭和谐的角度考虑,互相理解。法官循循善诱,几番推心置腹的话语,使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开始感到愧疚,各自的态度明显有所变化。

    经过情理的感化、法理的引导,法官的真诚和辛勤的工作,终于感动了双方,使双方认识到“远亲不如近邻”的珍贵。双方紧张的关系趋于缓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当即让双方拿来线和桩,依照法院确定的位置,动手测量、埋桩、拉线,留出1米的通道。看到法官这样为了他们如此用心,这对邻里不令而行,一起动手,很快将原来的墙拆除。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处理,使得本已反目成仇的邻里重归于好,握手言和,从而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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