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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淮安:浅析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作者:穆淮安 发布时间:2013-03-19 09:32:22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查找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对策,以更好的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推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本人就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了一次较为深入的调查,并根据所受理案件的情况分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影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2008年至2010年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基本情况 近年来,凤阳县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虽有所起伏,但总体呈高位运行态势。2008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未成年人案件37件73人,不捕5件8人,移送审查起诉33件78人,受理不捕复议人数0人。其主要分布情况为抢劫1件8人,故意伤害9件18人,强奸5件12人,盗窃17件28人,聚众斗殴1人,猥亵妇女1件1人,寻衅滋事4人,交通肇事1件1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1人,故意毁坏财物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1人。刑罚处罚情况: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有16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2人,拘役4人,缓刑16人,管制5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在审查批捕的案件中男性始终占绝大多数,女性占很小比例;在年龄方面:十六七岁是犯罪的高发年龄,尤其是十七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统计中十四至十六岁的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少,但其实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法现象并不少见,由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的人只对规定的“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未进入批捕程序。文化程度方面: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是犯罪的绝大主体。文化程度的高低与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对应关系的。在受理的未成年案件中,无业的未成年人占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原因。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形势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总体情况异常严峻,虽从上述表格中看出凤阳县检察院受理审查批捕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违法案件有所起伏,占受理案件数的百分比中有所下降,但仍然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暴力型、侵财型案件居多,并且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范围有所扩大,团伙作案也有略升态势,作案手段多样化,作案动机随意性较大,低龄化的趋势也在蔓延。 (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根据凤阳县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来看,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而且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 2、从犯罪手段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智能化。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交通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而且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未成年人持刀具、电棒等违禁工具犯罪的案件增多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犯罪手段逐渐成人化、暴力化。 3、从犯罪类型来说,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一直以来,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特别是暴力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程度日显严重。盗窃、抢劫以及伤害等传统型犯罪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但除此之外,贩卖毒品、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介绍卖淫、强奸等案件未成年人也有所涉足。 4、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5、犯罪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在凤阳县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基本上失学在家的,以小学和初中文化者居多。 (三)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是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是极大的。有的家长忙于工作或外出打工,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往往只从物质上满足他们,对孩子一味娇惯、溺爱,却没有从精神上给予悉心照料,也根本不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有的父母把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对孩子产生了不好影响;还有些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孩子长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正常的教育;另外,当前农民工外出打工,家中的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教育,在坏人的引诱和教唆下很容易误入歧途。 二是教育覆盖面窄。未成年人提前失学,形成教育的空白,缺乏教育,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从这次调查情况看,无业人员和农民占总人数的绝大多数,他们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环境条件、教育体制改革和社会不良诱因等的影响过早步入社会,有的甚至尚未完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些未成年人流入社会后,加之学校与村、居(社区)的配合又差,形成教育覆盖的空白点。这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未经劳动技能培训,无法从事维持生活的劳动,只好浪荡社会。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社会上的不良因素极易诱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结伴作案的,团体作案较为普遍。 三是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随着经济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逐步盛行,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些低级影视书刊的屡查不止,也严重影响了思想不成熟、辨别能力差的未成年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而走上了犯罪道路。近年来网络游戏的泛滥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不少未成年人禁不住网络游戏的诱惑,沉迷于网吧、游戏厅,极易在这些场所结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有的因没有钱消费、没钱上网而走上抢劫、盗窃的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 一是物质的需要。未成年人由于文化程度低,思想贫乏,道德观念薄弱,他们往往把物质和金钱的需要放在首要位置上。一些未成年人在欲望驱使下,为了达到享受的目的而千方百计的去弄钱,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罪犯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怎样法律责任。有的即使知道做坏事是违法的,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别人不一定知道或不一定被抓。 三是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正常的成年人可以用道德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社会的制约。而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心理脆弱,自控能力差,往往听任自己欲望的支配,对于其行为后果如何,则不管不顾。有时鸡毛蒜皮的小事就有可能让他们勃然大怒,不计后果,酿成犯罪。 四是对是与非、好与坏的判断能力差。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薄弱。他们往往认为,凡是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好的,而对自己不利的、违背自己心愿的就是坏的。在这种心态驱使下,他们往往不顾道德,铤而走险,去做自己喜欢的事,从而触犯法律。 三、凤阳县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 近年来,凤阳县检察院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惩有据、宽处有理、宽严有度、不枉不纵,努力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积极推进捕、诉一体化工作模式,保障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我们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办案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无逮捕必要”的审查与评估,慎用逮捕强制措施。针对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社会经验少的特点,细心把握案件审查与调查环节,耐心讯问、区别对待,深挖犯罪根源,对症下药,做好转化工作,并成立了由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采取庭前认真审查,庭上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消除未成年犯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优质从速办理机制。我侦查监督部门在对移送审查批捕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受理后,实行全面审查、全面告知、优先阅卷、优先讨论,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对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依法不捕;在审理批捕的过程中,采用“寓教于捕,惩教结合”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提讯方式。 三是建立健全“帮教感化”、“积极挽救”未成年嫌疑人的帮扶、定期回访等综合教育体系。在对未成人犯罪给予依法打击的同时,凤阳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方法上灵活多变,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促使他们对所犯罪行的反思和悔悟。同时帮助其摒弃旧的观念习惯,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健康心理,早日回归社会。此外对那些不够法定责任年龄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训诫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不定期对不诉或者判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扶和教育,保证其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促使未成年人得到切实有效全面的管理。 四、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是凤阳县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出了一些新的做法,但有的在贯彻上还不够深入、规范。如对未成年犯罪人员从宽处理的具体范围、运用条件、操作流程等需进一步规范、不捕不诉的风险评估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横向的衔接上还有待加强。办案力量及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尚需加强和提高。为此,我们将加强研究,规范、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宽政策的具体落实,加大教育挽救力度。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监护帮教条件的调查,规范不捕、不诉风险评估机制。考虑到涉案未成年人的经济困难,我们将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制度,与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相关规定,将法律援助提前至审查逮捕、起诉阶段,保障困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二是对一些不捕,不诉,被判处缓刑,被判处实刑留监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凤阳县检察院虽已建立了回访考察制度,定期进行回访。但由于办案人手的原因,对未成年人案件跟踪监督和帮教预防工作还不够经常,不能十分及时的了解他们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不能完全满足学校等单位的宣传预防需求。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定期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和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情况、思想动态,积极协同家庭、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监督、帮教,尽最大努力整合社会帮教资源,落实帮教措施。在预防宣传上,加大送法进校力度,以崭新的形式向未成年人“解说”法律知识,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宣传预防效果。 三是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横向机构衔接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凤阳县检察院检察工作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还不够紧密,影响了未成年人工作开展的整体效果。为此,我们将加强与公安、法院、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建立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社会调查评估资料的移送、提前介入侦查、安置帮教未成年人等工作上达成共识,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帮教、预防等职能的无缝对接,推进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解决。 五、关于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贯彻教育为主原则,充分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1、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不成熟,辨别是非以及自控能力较弱,极易受到引诱或因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这些人如果不加保护,简单地处以刑罚,就会被打上不良烙印,轻者影响升学就业,重者可能毁了一生。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围绕司法保护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两高”、“一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解释。近年来,凤阳县检察院认真贯彻上述法律法规,及时转变执法理念,突出“以人为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特殊的刑事司法保护。 2、树立轻缓整治理念,坚持慎捕慎诉原则。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审前羁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影响远远大于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然凤阳县检察院已树立“不捕不诉是首选”的执法理念,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从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规定,首先考虑是否能够不捕、不诉。为确保不捕不诉司法判断的准确性,降低不捕不诉带来的诉讼风险。但是我们一些工作因为人手少等原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凤阳县检察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通过“二见面”、“三走访”、“四了解”,即与本人、监护人见面,走访学校、社区、家长,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对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否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不捕不诉说理制度。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知罪认罪悔罪教育的基础上,就案情、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理答疑,详细说明不捕不诉的条件和理由,不仅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对自己的保护,也使被害人口服心服,做到案结事了。 3、增强化解矛盾意识,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为最大限度地缓解冲突,增加和谐,应本着积极引导不强求、尊重私权不越权、依法从宽不越线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规定,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积极尝试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努力促使双方就经济赔偿等相关民事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在被害方明确表示放弃对加害方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创新办案模式,确保案件质量,努力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执法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较其它检察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难度。为确保案件质量,提升执法效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模式上应进行了以下探索: 1、创新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力量,应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组,指定责任心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女性特有的亲和力进行心理疏导,消除紧张、抵触情绪,引导其真诚悔过。有条件的话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将单纯的审查起诉职能扩大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预防犯罪“捕、诉、防”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加速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进程。 2、改进方式,融入人文关怀。积极探索现有刑事法律框架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方式。一是从“爱”出发,规范办案用语和审查方式。尽量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以平等谈心的方式讲解法律知识,启发其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讯问方式上,对在校生,尽量避开上课时间,选择双休日、中午或傍晚时分。对生病或身体有残疾的,到户讯问。对不在本地居住的,预约传唤。使他们受到感化后端正态度,如实供述罪行。二是从“帮”入手,实行法律援助工作前移制度。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前移至批捕环节甚至侦查环节,为法律援助律师尽早熟悉案情、了解受助对象、搜集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创造条件。三是从“保”着眼,实行特殊告知制度。除了告知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外,特别增加了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内容,使其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3、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应在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属于惯犯、主犯、结伙流窜作案、屡教不改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绑架、强奸、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三)立足检察职能,构建帮教体系,不断加大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力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构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体系。 一是依托执法办案,有效直面帮教。充分利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接触的机会,加强教育挽救工作,做到以情感人,以法育人。 二是定期回访考察,加强案后跟踪。对于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捕不诉的,不是“一捕一诉”了之、“一放”了之,而是实行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三是拓展帮教范围,加大宣传力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主动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预防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合作,以“联席会”为平台,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对策。以校园为预防重点,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通过播放法制录像片、举办法制图片巡回展、上法制宣传课、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以案说法,将遵纪守法理念深植于校。密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开展青少年维权和定期送法进社区活动。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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