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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卫行为致第三者伤亡问题的性质认定
作者:石 岩 发布时间:2013-03-18 14:26:30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当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例如,乙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击中丙,使丙受伤。对此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是假想防卫,因为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对甲的行为可按过失或意外事件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甲的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本身的反击,而是对无关第三者的反击,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笔者认为,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而本案中乙侵害甲的不法行为确实存在,甲因为过失行为而造成丙受伤,因此对甲的行为不应认定假想防卫。 笔者更倾向于甲的行为属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行为其实质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法益价值上判断,人与人之间的生命等价,用他人的身体法益作为手段有悖法的秩序,因此,直接认定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存不妥之处。我们不妨根据甲的行为对他所引发的损害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故意还是过失来确定甲的行为是否按故意、过失或是意外事件来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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