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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须眉 只因那份正义的坚守
——记广西玉州院覃静惟
作者:农青静 曾霞   发布时间:2013-03-18 11:42:41


覃静惟获“广西优秀青年卫士”称号。
    多少次出庭公诉,她唇枪舌剑,伸张正义;

    多少次面对困难,她刚直不阿,顽强进取;

    多少次面对情与法的考验,她疾恶如仇,一身正气。

    在众人的印象中,检察官威武、雄浑、刚毅,是一个很男性化的职业。而她,一个普通的女人,以一颗平常的心,与邪恶较量,从事基层检察事业17年,始终战斗在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前沿,向人们展示着当代女检察官的风采和魅力,她就是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覃静惟。

    1995年进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从科员、公诉科副科长到公诉科科长,覃静惟带着满腔热情,一步一个脚印,用行动实践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从2005年到2011年,覃静惟独立办案480件695人,协办680多件1000多人。2006年到2008年,覃静惟所负责的公诉科连续三年被评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先进集体,她本人也荣记个人三等功,荣获“优秀公诉人” “优秀检察官”称号,2009年3月荣获第四届广西“优秀青年卫士”称号。

   “出庭支持公诉效果如何,是直接影响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

    覃静惟纤弱中蕴涵着坚毅与果敢,文静中流露着自信与干练。“外柔内刚、永不服输”是她不变的性梏,“不枉,不纵,对得起自己的职责和良心”则是她坚定的人生信条。公诉人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揭露和指控,必须具备敢于同邪恶作斗争的胆量和勇气。覃静惟常说:“人民的检察官,就是要用法律还人民群众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和深思熟虑,覃静惟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用法律和正气一次次驳倒了被告人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谎言和谬论。

    2008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吴某盗窃一案。由于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覃静惟在开庭前也做了充分的准备。开庭时,吴某在法庭上大喊冤枉,声称他是“捡”东西而不是偷东西。吴某的辩护人在举证时突然抛出几份新的证据,证明吴某无罪,到庭上作证的几位证人也附和辩护人,推翻了原来的证据。为了弄清真相,覃静惟当即建议审判长休庭,延期审理。回到单位后她迅速向分管的副检察长汇报,研究对策。第二天一大早,覃静惟与科里的其他同志赶到发案地,找到几位证人,才真相大白。原来吴某的辩护人在取证时,将吴某的亲戚带在身边,证人作证时害怕报复,所以不敢如实作证。覃静惟对几位证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打消了他们的思想顾虑。再次开庭时证人如实作了证。法庭辩论时,覃静惟义正严词地指出律师的违法取证行为,建议合议庭对律师调取的所谓“证据”不予采纳。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自以为很聪明的吴某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更是做梦也没想到会“栽”在看似文弱的覃静惟手里。玩火者必自焚,伴随他的将是漫漫的铁窗生活。

    2008年10月份,覃静惟受理一起零口供案件,罪犯抢劫多次,手段恶劣,且拒不供认,社会影响极坏。在庭审上,覃静惟从被告人的犯罪预谋、抢劫方式、得手后赃物处理等环节分别以大量的证入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一列举,一事一证,环环相扣,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经过举证、质证、辩论,有力驳斥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即表示不上诉,认罪服刑。

    覃静惟常说:“出庭支持公诉效果如何,是直接影响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庭审不但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随机应变的能力。为培养这种能力,她日日夜夜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晚上躺在床上想到白天写好的公诉词中某个词用得不准确,立刻爬起来翻查资料。每次出庭回来,她都会对出庭时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重新斟酌,以求下次达到更好的出庭效果,从细微处人手,不断丰富出庭经验。就这样,她凭着对公诉工作的满腔热爱和一股韧劲,将法律理论知识在公诉实践中融会贯通,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公诉风格,使她在一场又一场针锋相对的庭审控辩中赢得了主动,惩治了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伸张了社会正义。

    “人民的检察官,就是要用法律还人民群众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当今社会把检察官比做“长×宽×高”的干部,所谓“长”就是精湛的业务专长,“高”就是较高的文化理论素养,“宽”即渊博的知识。覃静惟更深知作为一名公诉人,不但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办案水平,还需要具有专家的素质,哪怕不能成为各门专家,但至少应成为杂家,对案件涉及的各门科学、技术知识应有所了解。检察工作一干就是十几年,覃静惟也正是凭着这种精神,不断学习,不断充电,加上艰苦的磨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像一柄出鞘的利剑,再复杂的案件到了她的手上,都会被查得水落石出。

    2006年,覃静惟办理了一起特大团伙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十二个人在玉林城区附近的加油站专门盗窃在加油站休息的外地货车司机的钱物。该团伙在半年的时间里,疯狂作案几十起,价值几十万元,在外地货车司机中引起了恐慌,有好多外地司机不得不绕道行驶,在玉林市造成极坏的影响。只有从重从快办理,才能震慑此类犯罪。面对厚厚的五本案卷,覃静惟日夜加班加点阅卷,梳理好每一笔犯罪事实的证据,仅用20天时间就将该案审结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为首的陈某有期徒刑12年,团伙的其他成员也分别被绳之以法。该案的快速审结,有力地震慑了盗窃外地货车司机钱物的犯罪活动,维护了玉林社会的安宁。

    覃静惟在工作中,严把案件证据关,用行动诠释了一名检察官的职业操守。2007年初,覃静惟办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所交代的出生年龄比户口本上的出生年龄小4岁。按他的交代,他在作案时还不满16周岁。覃静惟一边调阅已判刑的同案犯的案卷,一边携卷前往犯罪嫌疑人家中调查询问。其母拒绝提供任何情况,反而多次到办公室吵闹,甚至以喝农药相威胁。面对这些,覃静惟没有退缩,两次深入犯罪嫌疑人家中调查。由于犯罪嫌疑人长年流浪在外,村里的人对其知之甚微,去了两次仍一无所获。根据村民提供的线索,覃静惟找到犯罪嫌疑人的一位远房叔叔,取得一份族谱作为间接证据,又马不停蹄地赶到档案局,查阅全国人口普查的档案,终于查出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16周岁的证据。覃静惟迅速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得力,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提出异议的意见被驳回,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大家都说覃静惟太厉害,心肠硬,缺少女人的温柔,覃静惟总笑着说这是办案人的职业病。其实覃静惟也是铁骨柔情。尽管她办案子是出了名的公正无私,但她又绝对不是人们通常想象里的“铁面”,她以女性特有的柔和细腻,人性化办案,匡扶正义,感化人心。刚与柔的统一,使她获得了“铿锵玫瑰”的美誉。

    覃静惟认为,刑罚给予犯罪嫌疑人的不仅仅是惩罚和制裁,更重要的是挽救和感化。自己作为检察官,除了威严之外,还要通过自己的言行让法律来温暖和关爱犯罪嫌疑人,所以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挽救时,常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2005年1月起,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为了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覃静惟大胆实行了“庭前教育、庭上教育、回访教育”的工作模式,在公诉科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公诉组,并担任组长。在办案中,她讲究公诉技巧。为了减轻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在讯问未成年人的时候实行“圆桌讯问”,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特点,寓教育、感化、挽救于整个公诉工作中。2007年,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是高中学生,抢了几十元钱,是初犯、偶犯。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阅卷后覃静惟建议对他作相对不起诉,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了此建议。为了更好地对犯罪嫌疑人再教育,覃静惟又找到了这名学生的家长,同时与社区、学校联系,成立了一个义务帮教组,不仅对他进行法制教育,还在生活上、掌习上关心他、帮助他。一段时间下来,这名学生有了很大的进步,最终考上了大学。

   “干工作不是做生意,不能送人情!”

    覃静惟常告诫身边的年轻检察官:“我们要学会感恩,感恩党和人民给了我们稳定的工作、幸福的生活。拿什么感恩?我们能做的就是履行好这份神圣的职责,不让她受到丝毫亵渎。”

    面对形形色色的办案干扰,覃静惟坦然处之,从容应付。恐吓和威胁,对她来说不起作用;求饶和说情,在她这里也同样没有市场。

    2007年,覃静惟办理一件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正好是她原来的邻居。嫌疑人的妻子提着礼品多次出现在她回家的路上或者家门口,希望能帮助自己丈夫早日回家。望着生活本来就不富裕,但仍为丈夫奔波的妻子,覃静准说:“我理解你的心情,东西你还是拿回去,留着给孩子吧。你丈夫触犯了法律,是要受到惩罚的,我能帮到你的就是把案子办快一点。”

    2011年8月的一天,一个律师找到覃静惟,要求她帮一涉嫌受贿及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删除一条罪,并拿出一个信封。覃静惟立刻拒绝。来人见毫无希望,只好拿着钱灰溜溜地走了。

    有一些朋友和熟人认为她不给面子,不好说话,为此得罪了朋友。但在一次次的回避与拒绝中,覃静帷的心灵更加净化,思想也进一步升华。

    在工作中铁骨铮铮,回到家的覃静惟也只是一个普通的女人,但是尽忠尽孝,共享天伦,她却很少做到。多少个日日夜夜伏案到天明,多少次艰难跋涉在取证途中,多少次深夜归家,面对那温馨的灯光和家人期待的双眼,覃静惟感到非常惭愧,可是当工作与家庭发生冲突的时候,她总是毅然选择前者。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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