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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等代表提出议案 设立生产伪劣食品罪
作者:李光明   发布时间:2013-03-12 15:12:54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进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刑法有关条款,明确设立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罪,降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罪定罪标准。

    徐进等代表认为,现行刑法有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的行为,只能依据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后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行为潜在的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远比生产、销售其他商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且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带来的暴利远甚于其他类型犯罪。

    徐进等代表认为,现实生活中,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销售金额五万元以内的行为已经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有效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效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饮料的犯罪行为,议案建议应当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进行修正,降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定罪标准。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追诉标准规定五千元为起点,降低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饮料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罪标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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