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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作者:青开卫 发布时间:2013-03-07 13:40:16
新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条,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四条,其修改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增加”:一是增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详细解释。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做出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采用列举式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三款是特别条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类案件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和因醉驾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款相当于“但书”,做出例外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具体案情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赔偿“物质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二、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除包括“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项目之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判决时不支持精神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此类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故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同时交强险亦未将精神损害赔纳入赔付之列,因此法院判决此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依照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可以包含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其立法本意是放宽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将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等有条件的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首次将调解制度引入附带民事诉讼,首次明确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修改的最大亮点。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民众对旧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赔偿太低的诟病。 自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后,很多民众及部分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完全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有的甚至认为,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也不再赔伤残和死亡赔偿金。其实这是对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误读和误导。立法机关应加强宣传,司法机关应正确适用法律,引导民众正确解读,让这部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刑事诉讼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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