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谈检察机关的行政起诉权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胡立新   发布时间:2013-03-06 09:44:49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检察机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有权进行监督。《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际上,对违法行政行为很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与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相比占很小的比例。这样,法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审查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范围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增加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成为当前促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弱者地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导致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产生畏惧心理。相对人担心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因而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虽然不服但不敢提起行政诉讼,有的相对人还选择找关系送礼物等办法请求行政机关减轻处罚。

    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并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能直接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具体只规定了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检察机关有权出庭支持公诉,可以使包括开庭审判在内的整个审判活动直接置于检察院的监督之下。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应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干涉行政权,只能体现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法院只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裁决,而无权告诉(控诉)。缺少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来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司法审查。因此,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也就有必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