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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卫东:推行"三个三"工作法强化不捕案件监督
作者:曾卫东   发布时间:2013-03-04 09:44:15


    近年来,长泰县检察院审查逮捕的不捕率逐年递增,从2010年的2.7%上升至今年的8.8%。修改后刑诉法对保障人权、规范执法提出的更高要求,倒逼进一步强化不捕案件监督。长泰县检察院积极探索“三个三”工作法,从制度、机制、载体三个方面完善监督措施,确保监督关口前移、不捕说理到位、后续监督到位,有力促进严格公正执法。

    一、建立“三项制度”,确保不捕案件监督关口前移

    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比例高、轻刑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前移监督关口,降低不捕案件数量。

    一是建立和解前置制度。依托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协同监督“周通报”平台,提前介入引导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监所检察部门在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展谈话工作中,注重对未成年人、初犯、偶犯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对有刑事和解意愿的,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对矛盾已化解的轻刑案件,建议公安机关直诉,不再提请批捕,有效降低轻刑案件提请逮捕数量。2010年至今,利用该平台共促成21起案件的矛盾化解,公安机关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建立补证前移制度。为避免该捕而不捕问题的发生,在审查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轻易做出不捕决定,而是将补充证据工作重心前移。由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联系,提出要求补充证据的具体意见和补证办法。对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在审查逮捕期限内能补充完善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捕决定;对未能补充完善,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如在审查王某、郑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二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用信息分工协作进行诈骗,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致使郑某的共同犯罪供述缺乏佐证,但郑某的供述较为客观,有可查证的空间。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期限内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到异地收集二犯罪嫌疑人的电话通联记录和租房的房东及邻居的证言,明确二人一起租房的情况,印证了犯罪嫌疑人郑某供述的作案前已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事实,做出批捕决定,同时制作《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提出下一步的侦查意见。

    三是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联合制定《关于轻刑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规定对当事人和解、被害人要求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轻刑案件,原则上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轻刑案件提请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逮捕必要性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2011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33.29%的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2012年,该比率上升到36.60%。

    二、建立“三个机制”,确保不捕案件说理到位

    主动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开展三个维度的说理工作,保证不捕正确适用。

    一是建立公安机关参加拟不捕案件讨论会机制。将不捕说理工作前移至审捕阶段,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关于实行拟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案件讨论会制度的规定》。对拟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双方就案件的侦查思路、证据收集、固定、采信以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等问题互相探讨,明理析法、释疑解惑,提升说理效果。今年,共对5件拟做不捕的案件召开案件讨论会,均取得良好效果。如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通过讨论会,承办人员从案件的每一环节的证据证明情况及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逐一分析,阐述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并说明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方向及逐一说明需要补强的证据。该机制变“文来文往”为“面对面交流”,进一步加强公、检两机关的理解共识,2010年来,公安机关均未对不捕案件提出复议复核。

    二是建立不捕案件被害人答复机制。对有被害人的不捕案件,在作出不捕决定前,主动征求被害人意见,对前来询问的受害人及其家属,耐心说理,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在作出不捕决定后,进行回访跟踪,促进矛盾真正化解,使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10年至今,对起不捕的案件主动征求17位被害人的意见,并做好风险评估、不捕说理及不捕后的后续跟踪,讲究案件办理的社会长期辐射效果和普法影响的深入效果,有效预防了再次发生犯罪。

    三是建立类案说理机制。定期对不捕案件进行分析,找准案件不捕的关键问题及侦查时取证方面存在的瑕疵,从中总结共性问题,通过联席会,公安机关的局、所会议和“龙津论见”业务学习会等渠道,采用个案点评与类案引导相结合,使双方对类罪的证据标准形成共识,提高侦查机关对犯罪控诉目标实现的认识,使不捕说理的效果在“面”上得以落实。 如办案中发现不捕案件中主观方面证据不足的占总数的55.6%,反映出侦查人员在侦查时忽视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证据收集,而该要件往往关系到罪与非罪认定,针对此类问题侦查监督部门经汇总后,在“龙津论见”的学习会上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互动,双方就办案中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收集证据加予固定或排除达成了共识。

    三、建立“三个载体”,确保不捕案件后续监督到位

    针对不捕后存在监督断档的现象,开展动态跟踪监督,提高不捕案件结案率。

    一是《不捕案件跟踪表》。在案件作出不捕决定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不捕案件跟踪表》,每案一表,详细列明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承办单位、承办人、不捕时间、不捕主要理由和不捕案件需补充的主要证据等情况。跟踪表一式两份,案件承办人和内勤各持一份,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案件补充侦查和跟踪改变强制措施情况,跟踪的时间、次数、补查的情况等均填写在表上,并存入内卷;内勤每月底将不捕案件进展情况汇总制表,并报分管检察长。同时,建立侦监、公诉部门“不捕案件预警通道”,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捕案件,侦监部门将补充侦查提纲副本移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核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情况,提高对不捕案件监督效率。2010年至今共发出补查提纲29份,均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将副本送达公诉部门备案。其中3起案件,公安机关在落实了补充侦查提纲的意见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依法提起公诉。

    二是《督办函》。侦监部门办案人员每月对不捕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经补充侦查,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督促侦查机关及时重新报捕或移送起诉;对怠于取证或怠于起诉的情况,先口头予以督促,仍怠于处理的,向侦查机关相关部门发出《督办函》,实现对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2011年以来,共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督促侦查12件17人,督促起诉10件10人,督促撤案2件2人。

    三是专项集中检查。通过向公安机关调阅卷宗、走访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座谈等方式,对不捕案件开展专项集中检察。对当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至取保候审期满,因证据不足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也未撤销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今年,对2010年以来不(予)批准逮捕案件38件42人开展专项集中检察,从中督促起诉3件3人,监督撤案3件3人,并促成一起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监督成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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