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平龙: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作者:张平龙 发布时间:2013-03-01 13:42:30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结构调整和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的大力推进,近年来,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出现了高发态势,其突出表现在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犯罪屡屡发生,给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一、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及特点分析 凤阳县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高发区域和薄弱环节:(1)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2)农村土地置换;(3)抢险、救灾、防汛、优扶、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发放;(4)退耕还林;(5)工程建设;(6)计划生育;(7)换届选举;(8)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发放。通过总结分析,发现其中四个环节发案尤为严重。 在退耕还林补助方面。凤阳县地处江淮分水岭,属于丘陵地形,涉及退耕还林的土地面积较大,部分基层干部视退耕还林补助款为“唐僧肉”,采取虚报林地面积等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如该县检察院查处的总铺镇天津铺村书记孙某某伙同该村村民查某某、刘某某采取隐瞒土地面积等手段,共同骗取、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8756元一案。在该案查处前,该村群众多次集体上访,声称如查处不能让他们满意将进京上访。该院一方面做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加强内查外调,最终将案件侦破,举报人也息诉罢访。 在国家粮食补贴方面。国家实施直补、稻补、综补等粮食补贴政策,是一项民生工程,可就有部分基层干部就利用制度上的漏洞,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因为粮食补贴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导致集体访、越级访和进京访等情况的发生。如群众举报的红心镇界牌村村干部胡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倪某某四人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的一案,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虚列粮食补贴农户名单和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56903.5元。 在工程建设方面。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农村征地补偿问题,日益成为农村基层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如群众举报的官塘镇官塘村书记吴某某受贿一案,吴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办理土地征用和土地补偿之便,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理取闹,然后再以帮助平息群众上访,保证工程顺利施工为名,收受贿赂23800元。 在计划生育方面。近年来,凤阳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断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有效防止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打折扣”现象。于是部分想超生的农户将眼光盯上了基层计生干部,想法设法进行拉拢、腐蚀,少数基层计生干部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中弹”落马,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损害了计划生育国策,也破坏了农村社会稳定。2009年以来,凤阳县检察院以计划生育落后乡镇为突破口,深入摸排、梳理、经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计划生育违法问题背后职务犯罪,先后查处基层计生干部职务犯罪5件5人。如武店镇灵泉村计生专干王某某受贿一案,王某某身为基层计生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逃避履行义务和行政处罚,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9600元。 通过对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我们总结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如下: (1)从发案态势来看,涉农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如2009年查处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7件9人,2010年查处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5件11人,涉案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形势严峻。 (2)从涉案人员身份来看,多为村两委干部。农村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老三位”,即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文书)。五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均为村两委干部。 (3)从犯罪手段来看,多为虚报冒领。基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处面、管理领域和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此类犯罪手段多为虚报冒领。如2010年查办的凤阳县红心镇界牌村倪某某、崔某某伙同镇土地所干部王某某虚报土地征地面积共同贪污高铁征地补偿款案以及该村四名村干部虚报土地面积、虚报农户名单共同贪污粮食补贴款案等。 (4)从涉案款物来源来看,多为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近年来,随着国家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对农村地区拨付的补助款、农业专项补贴资金越来越多,这类贪污受贿犯罪也渐渐凸显出来。另外,计生领域贪污受贿案件也有上升苗头,土地置换领域贪污受贿犯罪的发展也需要警惕。 (5)从涉案结果来看,多为窝案、串案。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以窝案、串案居多,如2009年查办的凤阳县府城镇西门村杜某某、冯某某挪用公款案,凤阳县总铺镇天津铺村孙某某、查某某、刘某某共同贪污退耕还林款案。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令人深思,众多村干部何以从农村基层工作的开展者沦为吞噬农村利益的蠹虫?究其原因,既有自身素质的问题,又有体制不科学和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因素。 一是意识淡薄。涉案人员犯罪的思想根源就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农村基层干部收入较低,收入与工作量不成正比,在负责管理大量资金时,心理失衡,容易迷失方向,淡忘宗旨,于是采取贪污、受贿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如2010年查处的倪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10多万元一案,三人就是把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当作是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 二是权力集中。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权力过度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当前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不高,参与自治管理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村干部自治。由于缺少民主决策机制,村务公开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些涉及经济的热点问题,不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这种权力集中的情况也使得权力之手极容易伸向利益禁区。如2009年查处的凤阳县府城镇西门村杜某某、冯某某挪用公款19万元一案,就是村支部书记杜某某利用自己大权在握,私自将土地补偿款借与他人使用。 三是监督缺失。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上级监督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块,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主要依靠村民集体监督。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如:2010年查处的红心镇界牌村胡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倪某某共同贪污粮补款一案,几人就是利用乡镇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的漏洞,抓住乡镇工作人员人手不足,对村务状况了解不够全面,农村工作基本依赖他们的缺陷,从而有了可乘之机,多报、虚报土地补贴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 四是财规不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惠农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2010年在侦查凤阳县红心镇界牌村系列贪污案过程中就发现,该村自始至终根本就未建立村级账目,收入、支出全凭村干部“一张口”,更不用谈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了。凤阳县近年来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或多或少存在乡镇对村级账目审查不严,评估审计走形式,收据发票的来源与款项的去向难以核实,导致下级弄虚作假,蒙混过关,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目前,凤阳县正在开展土地置换工作,更需要高度警惕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所引发的贪污贿赂问题。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