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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五组高脚手架?”
发布时间:2013-02-28 15:00:01
本网讯(通讯员 贺洁)
“五组高脚手架哪去了,谁动了我的五组高脚手架?”2013年2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周阳与被告周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令被告周光向原告周阳偿付三组高脚手架、三组矮脚手架及其他材料的租金,原告周阳另有五组高脚手架的租金请求由于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8月,周阳承包吉安市青原区工业园一仓库内墙粉刷工程,在吉洲区中山路刘晨处租赁了三组矮脚手架、八组高脚手架及其他材料,起租时间为2010年8月12日。之后,周光通过王明找到周阳,要求将工程转包给他。在得到工程老板同意后,周阳退出了工程承包,周光与工程老板重新签订了协议。周阳在刘晨处租赁的脚手架及其他材料转给周光。但是,双方当时没有清点脚手架的数量,也没有办理脚手架的交接手续。周光完工后没有将脚手架归还给周阳或刘晨,也没有给付租金。 2012年10月,刘晨要求周阳归还脚手架并给付租金及损失,周阳才知道周光没有归还刘晨脚手架和给付租金。经周阳与刘晨核算,到2012年10月25日止,三组矮脚手架和轮子的租金为2821元,八组高脚手架和轮子的租金为4866元,租金共计7687元,并赔偿损失6590元。周阳将该款支付给了刘晨。之后,周阳找到周光,要求其返还代付的租金及损失未果,周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阳从刘晨处租来的脚手架转交给被告周光使用,周光应当给付租金,并赔偿损失。由于原告周阳在移交租赁物给被告周光时没有对租赁物进行清理、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双方对租赁的高脚手架数量发生争执,且原告周阳提供的高脚手架租赁合同又存在涂改情况,虽然原告周阳支付了十一组脚手架的租金给刘晨,但不能证明原告周阳交了十一组脚手架给被告,对此,原告应当承担短少脚手架的责任。被告周光承认使用了三组矮脚手架和三组高脚手架,其提出使用的三组高脚手架是公司提供的,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光向原告周阳偿付三组高脚手架、三组矮脚手架及其他材料的租金及损失,原告周阳另有五组高脚手架的租金及损失的请求由于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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