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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议建立干预救助保护三大机制
作者:章宁旦 刘适强 杨娟   发布时间:2013-02-28 08:52:31


    “和养母住在一起时,她曾经用木棍打我。2012年5月的一晚,养母无缘无故将我的手反扭过来,用包装带将我双手反绑在后面,并绑住我双脚……”11岁的女孩小凤(化名)讲起被养母殴打的事,仍然心有余悸。

    记者2月27日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下称东莞二区检)了解到,2009年至2012年,该院共办理虐童、伤童犯罪案件7件9人,其中,2012年就办理了3件4人。虐童、伤童犯罪案件不仅呈上升趋势,低龄儿童成为侵害的主要对象,而且,侵害人的手段往往比较暴力。

   “我们近年来办理的7件虐童、伤童案中的9名侵害人,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普遍文化程度较低,信奉棍棒教育,主要以打骂的方式来管教子女。”东莞二区检检察长李勇说,一些外来工父母远离家乡到东莞谋生,因工作时间较长、生活压力较大,使其对管教子女缺乏时间和耐心,易将工作和生活上的不满发泄在子女身上,由于与子女相处时间较短感情不深,容易一时冲动而罔顾亲情。

    小凤是李某在2011年4月收养的。2012年5月12日7时许,在租住的出租屋房间内,李某因琐事用包装绳将小凤的双手反绑,并用手掐小凤双乳,然后扒下小凤的内裤,将扫把柄捅入小凤的阴道,后李某见小凤下体流血,就将她送到医院医治。5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小凤姐姐的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凤所受损伤为重伤。

    东莞二区检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该案于2013年1月17日开庭审理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

    记者注意到,在频频发生的虐童、伤童案件中,侵害人的手段往往比较暴力,上述涉案的其中7人就使用了掐颈、吊打等暴力手段,部分侵害人甚至使用了木板、木棍、衣架等工具打击被害人的头部、生殖器等要害部位,造成4名儿童死亡、2人重伤。同时,侵害时间较长,有3件案件的侵害时间分别是13天、5个月、8个月,直至发生严重后果才被发现,严重损害儿童生命健康。

    “儿子都来虎门一年了,一直不听话,还学会撒谎,我不知怎么去教他,我自己也哭了好几次。” 被告人肖某在供述时说。据悉,肖某将留守老家的3岁儿子小维(化名)接到东莞抚养,由于其经营小便利店超过12小时,无瑕顾及小维。肖某采取的管教手段也同样暴力,只要其不听话就用衣架、竹条打,最后一次打骂致儿子多处受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女儿今年3岁,她有时不听话,我就用两个手指掐住她身上,有时打耳光,有时掐耳朵,有时要她跪在地板上。”在符某虐待案中,因3岁女儿小娟(化名)经常食手指,符某就以打耳光、掐耳朵等方式管教,最终使符某娟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重伤。

    李勇分析说:“低龄儿童比较顽皮,正处于不懂事阶段,经常出现捣乱、尿床及不肯吃饭等情况,容易激发侵害人不满情绪。同时,低龄儿童不会反抗,7名被害儿童平均年龄只有3岁,5岁以下6个,由于被害儿童年龄小不会反抗,也不懂将虐待、伤害事件告诉他人,导致侵害人屡屡施暴。”

   “我们要孩子承认错误,但他拒不认错,作出不服气的表情,我们就用绳子将林炜豪的双手捆绑,吊在屋顶,用木板殴打他,然后我和老婆就外出做生意。”林某、郑某夫妇经常因小事殴打5岁的养子小豪(化名),时间长达5个月,最后一次因将小豪吊在屋顶用木板毒打8小时,导致小豪创伤性休克死亡。

    小豪所在的幼儿园丁老师告诉记者,“我们幼儿园发现小豪身上有伤口,双手都肿了,他说在家里被父母用衣架打了,后来我们发现他身上伤口更多了,脸颊也有淤黑,走路也是一瘸一拐的,我们打电话给他的父母,他们都不承认殴打小豪。”

    有相关教育界人士透露,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只是虐童、伤童行为中的极少一部分,而相当数量的此类事件均因为“家长教育自己孩子是人家的家事”这一观念,而被漠视,导致儿童被侵害,侵害人没有收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救助保护观念缺失是当前虐童、伤童行为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据悉,涉案的7个外来工家庭均住出租屋,虐童、伤童行为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组织难以发现。而且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打骂子女仍被认为是别人的家务事,亲属可能会劝阻,但邻居、老师通常认为自己是外人而不会干涉。同时,因虐待儿童案件属自诉案件,被害儿童限于年龄、能力和亲情等因素,加上外来工家庭在莞较少亲戚,被害儿童及近亲属很少会到法院进行控告,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以伤害案、杀人案立案处理。

    对此,东莞二区检建议:一是建立干预机制;整合公安、社区、学校和医院资源,建立外来工家庭信息库和干预虐童、伤童案件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虐童、伤童事件。二是推行救助措施;设立专门款项,由社区组织定期走访生活困难且正在抚养子女的外来工家庭,给予物质帮助和心理辅导;三是健全保护制度。完善虐童、伤童案件的立案取证、法律援助、安置收养等制度,检察机关可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向法院提出剥夺侵害人监护权的公益诉讼;四是加强普法教育宣传。为外来工家庭派发宣传资料、免费举办咨询讲座,向其灌输教育子女的正确方法,并结合典型案例增强群众举报虐童、伤童案件的意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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