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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再婚老人的财产继承权
作者:刘媛   发布时间:2013-02-27 15:42:13


    百事孝为先本是中华民族引以为傲的优良传统,但是随着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和房地产价格的暴涨,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一部分人的观念发生“转变”,出现了子女同老人争夺遗产的案例,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老年人再婚组建家庭,成为了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顽疾。

    近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开始转变,老年人再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甚至连当下最热门的电视相亲交友也出现了专门针对老年人择偶的节目,这固然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应当为其欢呼雀跃,但是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另一种潜在的问题开始出现,在东湖法院近几年受理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争遗产的案件出现增多的趋势,2012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共收遗产纠纷案件30件,其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争遗产案件占比35%。

    经过对此类案件的详细调查研究,发现导致继子女与继父母争夺遗产案件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再婚时未对个人财产做约定。老年人丧偶再婚时,一般对对方的要求就会降低,不再讲究门当户对,只是希望能找个老伴共度晚年,但是问题也随之出现,一般再婚老人很少会考虑到婚后涉及到的财产问题,未对各自的财产做约定,这使得一方过世后,出现继子女与继父母争遗产的案件。

    2.再婚老人过世时未立遗嘱。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就使得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就要按法定继承处理。老年人再婚时,一般生活和资产都比较稳固,绝大多数属于婚前财产,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再婚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

    3.被继承人将遗产全部赠与子女。在东湖法院处理的案件中,也存在被继承人生前就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遗产全部赠与子女,再婚老伴一文都没有的情况。从法律层面说,遗产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但是道德层面又存在欠缺,使得再婚老伴承担了相互扶助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财产继承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如何妥善的处理是现下急需解决的问题,老年人再婚时,一定要考虑到双方再婚所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除再婚时可先对双方的财产做约定,避免一方离世后引起纷争,也可双方互立遗嘱,以保障在世一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老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当事人加强法律意识做好防范外,国家也积极立法,寻求保障。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法在保障民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一条便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就避免了再婚老人“净户出身”的危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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