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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装修房子多付款 不当得利诉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26 08:56:40


     本网讯(王明新)   原告龚志强雇请被告张琪彬装修个人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原告曾多次预支装修款,装修完工后经结算,原告多支付给被告装修费6000元,便要求被告退还,但被告写下“欠条”后总是找理由推脱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原告将其告上法庭。2013年2月25日下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琪彬返还给原告龚志强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张琪彬为原告龚志强装修房子,2012年12月19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多支付给被告装修费60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内容为“今欠龚志强房屋装修费陆仟元整(6000元)”。未确定返还期限,后经原告多次追还,但被告至未返还该款项。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被告为原告装修个人房屋,经双方进行了结算,原告多支付给被告人民币6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对该所欠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所取得的人民币6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本案事实清楚,证明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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