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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出台《办法》保护公园环境
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13-02-25 11:05:17
《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出台,对乌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进行了相应的约束规定。
《办法》中的公园涉及: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及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生态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项公园,还包括带状公园、广场绿地和街旁绿地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以出租、合作、合资或其他方式,将公园绿地改作他用。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规定,公园门票、展览、游乐设施和其他有关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公示。其中,对老年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的门票费实行减免。 在公园及景区内游览,不时驶过的车辆总令人躲闪不及,影响了游园的心情,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办法》为此规定,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办法》中还规定了公园内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擅自进入草坪绿地;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擅自在公园内烧烤、宿营;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恐吓、捕捉和伤害受保护动物;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未经准许携犬进入公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另外,公园内还不得划定收费的摄影点,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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