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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连续盗窃构成累犯被判刑十个月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3-02-22 08:44:08


    本网讯(何徽)  被告人刘少东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1417元,因为系累犯,近日,被广西浦北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少东是浦北人,于1996年12月12日被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被减刑二年九个月,2006年1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6年1月23日至2008年9月23日止。10年的牢狱生活并未给刘少东带来任何教训, 2012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少东窜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旧公路局对面的邮政局报亭旁闲坐,恰逢蔡明明驾驶车牌号为桂NV8436的新大洲125C男装两轮摩托车送报纸到报亭,蔡明明停放好摩托车后没有拔钥匙便将报纸搬入报亭。被告人刘少东便趁机骑上蔡明明的摩托车并启动往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道方向逃跑。然后刘少东将盗窃蔡明明的摩托车骑到浦北县张黄镇世聪广场处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保,所得250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缴发还失主蔡明明。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1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少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少东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少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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