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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黑南北两地法院联手执结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3-02-21 09:48:48
本网讯(通讯员 何芳华)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与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携手,和解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王红驾驶超过核定质量和外观、制动均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重型半挂牵引挂号车由河池市金城江区往宜州市方向行驶途中,因王红未按操作规范降低车速,撞上覃柳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覃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王红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覃柳于2012年4月10日向金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王红及其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卫江(王红的雇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8月21日做出判决:该判决第三项确定被告卫江赔偿原告覃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89.72元。判决生效后,卫江未能自动履行其义务,覃柳于2012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查卫江是黑龙江省人,于是该院委托王红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绥棱法院执行法官调查后回复,暂时无法找到卫江,但经过他们的努力,卫江的家属表示如果原告愿意放弃部分赔偿款,他们愿意替卫江偿还欠款。金城江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当即联系到申请执行人覃柳,将情况如实相告,覃柳被执行法官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表示如果对方能在2013年元月中旬前一次性偿还三万元,他们同意放弃余款的追偿,并就此结案。现被执行人卫江家属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覃柳同意此案就此结案。 该起案件,在两地法院执行法官的携手合作下,得以圆满执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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