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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推行立案调解“十二字”方针
发布时间:2013-02-20 09:05:27
本网讯(通讯员 彭跃进 章筱青)
今年以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范围明、措施硬、方法多、速度快”十二字方针,加大立案调解力度,取得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该院立案调解民事纠纷案件21件,调解结案率90.5%,平均办案期限仅为5天。
在对原告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权纠纷、简易合同纠纷等六类案件及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的案件纳入立案调解范围,有效提升了调解效率和成功率,避免了立案阶段案件积压。 对当事人在本辖区内的,直接通过电话、口信、上门等方式,告知各方调解时间、场所等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直接在认可事实的基础上做调解工作;对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的,一般不再制作调解书;需要出具调解书的,调解书的内容也予以简化。 对当事人之间有调解意愿的,调解人员都诚心对待,通过说情、讲理、明法,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积极开展巡回调解、上门调解,利用长辈、邻里、基层干部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提高调解结案率。 该院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进行调解的,调解期限为7日;同意在立案后进行调解的,调解期限为10日;除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继续调解的以外,期限不得延长。期限内未能调解的,按程序依法审查立案或移送相关审判庭。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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