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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清:杉木被滥伐背后玩忽职守案的剖析
作者:李海清 发布时间:2013-02-20 09:42:24
一、案件背景及基本案情
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发展、完善过程中,由于改革步发加快,经济交往错综复杂,林业人员在从事公务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制约功能缺乏、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一些林业人员思想观念转变缓慢,工作随意,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破坏,以2010-2011年蒙山县检察院查办的两起玩忽职守案件为例,这两个案件被告人给国家造成损失,杉木被滥伐蓄积483立方米。 案例一: 2009年农历6月份,广西金秀县忠良乡双合村黄某保、黄某府(因犯滥伐林木罪已被判刑)共同出资购买了蒙山县能友村“六卷冲”山上的杉木后,委托他人到蒙山县夏宜乡林业站办理采伐证,林业站站长白某于2009年7月24日各开出一张3立方米自用材采伐许可证,白某没有按有关规定和制度监督黄某保、黄某府的伐木作业,也没有安排站内工作人员对林木进行监督,致使黄某保、黄某府大肆滥伐杉木,滥伐的杉木原木材积共计338.1立方米,折合蓄积483立方米,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案例二: 广西蒙山县夏宜瑶族乡能友村护林员莫某隆。2009年农历6月份,广西金秀县忠良乡双合村石洋屯村民黄某保、黄某保(因犯滥伐林木罪已被判刑)共同出资购买了蒙山县夏宜乡能友村村民在该村“六卷冲”山的杉木后,通过他人到蒙山县夏宜乡林业站申办了两张6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便开始采伐作业,莫某隆时为夏宜瑶族乡人民政府聘任的能友村护林员,该村“六卷冲”山上的林木属其管护对象,在黄某府、黄某保伐木伊始,便已发现,但其在黄某保、黄某府伐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到现场了解情况或上报,更没有制止,致使黄某保、黄某府大滥伐杉木材积338.1立方米,折合蓄积为483立方米,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受严重破坏。 二、主要问题和案发原因 透过现象看本质,追根溯源,我们不难发现林业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林业站长、护林员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致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主要原因是: 1、素质低下,法律观念淡薄。作为林业站长,白某供述我只管开出采伐证,谁去管他人砍伐木的事。出现滥伐林木的情况后,既不派人按规定到采伐现场跟踪监督,采伐结束后也不进行验收,更不向林业局汇报,使山林成了无人看守的“木材仓库”。致使犯罪分子黄某保、黄某府大肆滥伐林木,致使国家森林资源被滥伐杉木,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护林员,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和专业知识缺乏,农村护林员既认识不到自已与林业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工作的性质,又在实际工作中将注意力集中在森林防火上,而对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淡薄。本案莫某隆发现黄某府、黄某保伐木一个月时间,也不到现场过问。尽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森林资源受到破坏,但最终因自己不懂法或知之甚少而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2、缺乏有力的内部监督制约。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致使权力失控。林业系统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或者一些监督管理制度虽然制定,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或者有些制度比较健全,但是许多制度落实不到位,局领导干部不能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基层林业站、护林员情况,因而,对下属林业站、护林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不能事先洞察和事后及时掌握。致使他们放弃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 3、农村护林员工资待遇低,每月工资100元。农村护林员常年要坚持护林巡山,一个月巡山不少于10天,还要协助乡林业站开展有关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低工资导致了农村护林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完全不作为。而低工资高要求严重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也就是认真工作了但无法保障生活,不认真工作了失职了要承担最高责任即刑事责任。 4、林业部门监管管理和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从审查案件可以看出,站长与护林员之间监督脱节,虽然林业部门制订了相关制度,划分了各自的责任,但具体在落实上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而且乡镇林业站人员偏少,任务重,林区范围广和护林员少矛盾冲突较大。并且林业部门对农村护林员每年培训较少,且缺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提高护林员对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淡薄,更认识不到不护林失职犯罪。 三、整改意见和防范对策 林业人员玩忽职守,严重渎职的行为,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损失,如何才有效防范呢?根据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思想教育,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做好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做好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林业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引领林农致富、惠农政策的落实的多重职责。提倡“明明白白做人,堂堂正正挣钱”的从业道德,淡泊名利,自觉抵制社会上各种诱惑,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2、实行站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林业各部门都应将其工作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的权利、应尽义务,各工作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完成情况应向在本部门公开公布及向局领导定期汇报,接受内部监督。检察院要在林业系统设立驻林业检察工作室,派驻检察联络员1人,抽调林业系统若干人成立检察工作室,根据近年来林业系统犯罪的情况分析以及还未涉案的还有相当一部人不懂法,比如,什么是玩忽职守,什么是滥用职力,吃哪些钱是贪污,收哪些钱是受贿,因此,检察院要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林业系统干部中进行必要的法制讲座,使我们的干部懂得什么是违纪、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从源头减少犯罪。针对查处案件情况,检察院要向县林业局发出“加强护林员监督管理、严防失职渎职犯罪”的检察建议,认真分析了发案原因,指出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了严格落实林业站监督检查职责、强化森林防护宣传措施、完善选用措施等建议。要还派出检察官帮助林业局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即建立警示教育机制,定期邀请检察官作法治报告、发放宣传资料;完善林业站长选拔聘用机制,修订完善《林业站长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健全队伍管理机制,加强对林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 3、加强对农村护林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农村护林员对渎职犯罪都缺乏认识,认为自己仅仅是工作失职,管护不力,对构成犯罪更无法理解。广大群众也认为农村护林员是农民,怎么能犯渎职罪,也对渎职罪的危害认识不深。因此检察机关要深入林业部门了解情况,和林业部门加强联系,应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请司法部门同志讲授法律知识课,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涉林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和相关法律知识。其次是聘用文化素质相对高的农村护林员,并加强对护林员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林业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水平。 4、林业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办理涉林渎职案中,我们不难看出,林业部门对农村护林员管理蔬散,因待遇过低,有的护林员常年外出打工,也无人过问。所以林业部门要加强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责任区有责任人,责任人在责任区尽职,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加强有效监督管理。改善农村护林员的工资待遇。提高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农村护林员均是兼职护林员,既要保障自己的生活,又要保障到常年巡山护林,特别是村组长兼职的,确实无法达到林业部门的工作要求,护林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专职专干,只有提高农村护林员的工作待遇让其专职护林,农村护林员才能在尽职中无生活之忧,才能很好地保护森林资源使其免受破坏,进而避免渎职犯罪的发生。 5、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制度落实。一是进一步健全对护林员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林业站工作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以上实地查看;要求护林员配置手机,加大电话查岗次数;多向群众了解护林员的工作情况等方式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包片干部在责任范围、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上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用严格的制度来约束、规范林业工作人员,并认真抓好制度的落实,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从源头上遏制渎职行为的发生。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同乡镇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工作检查、考核等形式加强工作联系,强化内外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三是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对森林管护效果好的护林员,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效果差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解聘。及时兑现护林员的工资报酬,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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