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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推进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对接
作者:刘建国   发布时间:2013-02-19 10:59:5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已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阵地。民间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手段,是对传统反腐形式有益的、必不可少的补充。民间网络反腐本质上是公民在网络这一新兴媒体上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有效载体和途径,与传统制度反腐相比,具有更快捷、更彻底、更透明、更隐蔽、更能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 

    民间网络反腐的法律属性 

    民间网络反腐是公民在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实现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公民权利的有效载体和途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宪法学通常将上述的六大自由合称为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处于表达自由的核心地位,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从实质上而言是言论自由权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渠道上的延伸。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主要是批评和建议。互联网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提供了一个新平台,网民可以对公职人员与职务相关的不当行为、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检举、批评、评论等。民众提出看法、批评和建议,可以采用传统的口头或书面形式,而通过网络平台行使批评建议权是一种新型表达方式。权利行使途径的不同并不能影响对权利本身的定性,网民借助互联网对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实质上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 

    当然,民间网络反腐也需要法律规制和约束。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是有限的,否则会侵犯他人的宪法权利。行使宪法权利的条件是不损害他人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完全开放的平台上行使,很容易与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发生冲突。因此,在确定网络反腐法律属性的同时,对言论自由权进行限定是十分必要的。民间网络反腐的局限性 

    民间网络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于在法律规范方面的诸多缺失,网络反腐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和局限性。 

    1.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谣言泛滥。网络的开放性也带来了一个负面影响,即虚假信息的泛滥。由于管理制度缺失,网络论坛、虚拟社区的一些非理性言论和虚假信息增多,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力。 

    2.情绪性言论突出,容易引发“网络暴力”。网络舆论的自由性也使得一些非理性的、情绪性的言论泛滥,容易出现发泄情绪、无理谩骂、攻击他人的偏激言论,导致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 

    3.“选择性反腐”带来反腐偶然性和戏剧性。一般而言,只有少数比较离奇、具有新闻卖点的事件才会引起网民的普遍关注,这就导致网络反腐事件的查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戏剧性。 

    4.缺乏公权力介入机制,使反腐实效打折。网络上反腐信息公布以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不能及时跟进,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相关制度的保障,尤其是官员问责机制。对政府部门来说网络反腐缺乏可以操作的程序,对公众来说缺乏可以监督政府介入网络反腐的机制。 

    完善民间网络反腐要加强制度化建设 

    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硬伤。通过立法来规范民间网络反腐,将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对接,确保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并以此带动和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是当前深化网络监督、确保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1.加强相关的立法研究和立法工作。由于网络反腐法律规制、法律保障滞后,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比如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政府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界定,必须加强对这方面的立法研究。要具体制定出政府部门、商业网站、公民在网络反腐方面的责、权、利,只有各方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网络反腐中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要明确界定正常网络反腐和侵权、造谣,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诽谤之间的界限,并根据违法行为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2.做好网络信息把关工作。笔者认为,政府可以通知ISP服务商技术“屏蔽”或直接关闭有问题的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网民要先用真实姓名注册后再用笔名发表言论。政府网站、商业性论坛等提供博客、微博空间的网站要注意对信息进行把关,及时判断和核对网络反腐信息的真伪,对于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要及时处理、删除或屏蔽,避免其消极影响扩散。当然,网络信息把关也不易管得过严,需要掌握好一个度,否则网络反腐会失去优势和活力。 

    3.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尽快建立一个可以保护举报人、发帖人、跟帖人,维护反腐网民合法权益的制度,这是促进网络反腐继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否则,会打击、削弱民间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堵塞这一新兴的有效的反腐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这一制度,建立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要注意借鉴国外证人、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4.建立完善网络反腐的处理与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应注意对网络相关反腐信息的监测和搜集,并根据材料举报内容开展初步调查,确保受理便捷、处理公正、执行顺畅、反馈及时,发挥网络反腐的最大威力。 

    5.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民间网络反腐的制度化、法治化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任职公示制度、官员述职网上评议制度、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使普通公民更多地了解政府,并监督政府,使网络反腐机制更加畅通和持久。此外,还要建立民间网络反腐与官方网络反腐的对接机制,传统主流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互动机制,让网络成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便捷渠道,让网络成为反对腐败的“天网”。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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