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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从培育法律信仰开始
作者:方思 发布时间:2013-02-18 16:37:24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要建成法治国家,不仅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有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的必要条件。只有公众从内心对法律信仰,真心认可法律的效力,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①与西方从宗教的发展中演变而来的法律信仰不同的是我国传统的文化历史并没有宗教信仰,没有信仰的土壤,所以法律信仰相比较在中国国土上更难以培育。从古至今,中国一直以来是实用功利主义。当法律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时,便信服法律,反之,则认为法律只是权利的权杖。 正是由于我国的特殊传统文化背景,法律信仰的培育显得尤为重要。既然不能依靠传统,只能靠政府主动的引导公众,采取一些有利举措,践行法治理念,树立公民的法律的信仰。 以增加公民的法律参与为基础。法律信仰具有亲历性。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而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自觉信服和认可而使法律被认为是值得尊敬、应当尊敬的。人们通过自觉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一系列的法律实践、个别经验和亲身感觉而逐步到法律的归依,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②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先从增加公民法律参与性开始,只有公民通过对法律的参与,才能逐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虽然,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公民对法律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但是仍然不足以满足公民的需求。如,审判中的旁听制度,该制度本来是让公民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的最好途径,但是,现实情况却是该制度流于形式,尤其是基层法院,很少有公民真正清楚开庭的具体时间,参与到庭审旁听的更是少之又少,案件的审理一般只有法官和案件参与人才关注。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首要之事便是增加公民的法律参与性,将法律和公民的生活紧密结合起来,让公民在亲身体会的过程中积累对法律的理性认识,依赖法律,将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从而从内心自生出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以加强法治宣传为手段。法律要被公众接受和信仰首先应该是被人们知道和了解。扩大公民个人和普通社会群众对法律的知悉、了解程度,是树立他们信仰的关键。③深化法治宣传,从形式上的宣传转变为具有实质意义的宣传。首先,要拓宽法治宣传的广度。送法到社区,送法下基层,不让法治宣传流于形式,切实的让社会公众了解法律;其次,深化法治宣传内容。不仅要多开展法治宣传,更加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让公民更好的接受法律。着重宣传对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规范,告诉公民诉讼的程序,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的条件与程序,减轻公民对法律的恐惧和压力;最后,创新法治宣传的方式。不仅要沿用传统的法治宣传方式,更加要开创新的宣传方式,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辟网络新宣传战地,让公民了解法律,理解法治。 以强化法律职业人法律信仰为保证。法律职业人是法律的一线接触者,他们有比普通人更多的法律知识,接触法律也更多,要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人必须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只有法律职业人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逐步实现法律信仰大众化,法律职业人在法律信仰培育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引导作用。因此,在培育公民法律信仰中首要任务是要强化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信仰,让法律职业人从内心对法律信任和敬仰,主动的运用法律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让法律不仅仅只是铭刻在书本上,而是铭刻在内心中。一旦法律职业人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必然能带动整个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以加强司法裁判公正性为重点。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直接体会便是从司法裁判中而来,如果司法裁判不公,公民内心便会对法律产生厌恶,不信任,更无法对法律产生敬仰。因此,司法裁判公正是培育法律信仰的重中之重,是信仰法律的基础。只有司法裁判做到公正,才能维护司法公信力,公民才有可能对司法信任、敬仰。当人们通过诉讼体验到法律带给他们的公正时,便会逐步认可法律,内心对法律多一份信任和关注,从而逐步对法律产生敬仰之情。 以规范司法仪式为辅助。西方法谚说到:“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只有司法仪式足够规范,才能够凸显法庭庄严肃穆的形象,才能够树立高大的法律形象,从而让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之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将法律作为工具,极端轻视司法仪式,司法自身都不尊重法律,又从何谈起法律信仰?!所以,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法律信仰,要从尊重法律,规范司法仪式开始。规范法官的服饰、法槌的使用、庭审流程、庭审语言等,确定一系列司法仪式,统一庭审仪式,树立法庭庄严肃穆的形象,实现从自身尊重到他人尊重,从司法权威到信仰法律。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要依法治国,建成法治国家,从“人治”到“法治”,就必须让法律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①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治现代化”,载《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②蔡玉霞:“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载http://www.china.com.cn/xxsb/txt/2007-07/03/content_8473483.htm。 ③曹勤武:“浅论法律信仰”,载http://y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148。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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