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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清:浅析退耕还林款流失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作者:李海清 发布时间:2013-02-17 09:22:43
退耕还林牵涉到农民切身利益,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发展、完善过程中,由于改革步伐加快,经济交往错综复杂,林业干部在从事公务及权力动行过程中监督制约缺乏,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一些林业干部思想观念转变缓慢,工作随意,敷衍了事,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查办林业系统2起玩忽职守犯罪案造成退耕还林款损失为例。通过对此类案件分析研究,林业系统退耕还林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退耕还林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退耕还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1、渎职犯罪问题突出。这主要反映在退耕还林耕地性质等方面的核实工作中。退耕还林主要靠林政人员,他们负责到实地的勾图、检查验收工作。由于退耕还林地位于山岭、山沟、偏僻位置,林业工作人员勘查的时候工作马虎失职,未能对所有问题进行了解,以致把荒地当林地还林,领取还林补助款。 2、发案环节在基层林业部门、乡镇工作站。林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实际有效监督,营林股、林业站掌握有对退耕地的实地勘察、手续初审上报等一手资料的实际操作权,林业局由于对退耕林地在各乡镇山岭地带且较为分散,对退耕还林实地要进行全面调查确实较为困难,在验收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不能起到有效监督。 3、在退耕还林的审批、实施等环节有许多漏洞,容易引发渎职犯罪。 二、退耕还林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正确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2003年国家颁布退耕还林条例后,退耕还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部分基层林业工作者忽视法律政策学习,对这一政策性法规执行不力,把握不严,加之不注重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不是勤勤恳搞好工作,而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敷衍了事。 2、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知识。林业领导及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处理问题及审批中未将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作为前提条件,随意性大,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林业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 (二)客观原因 1、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致使权力失控。林业系统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或者一些监督管理制度虽然制定,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2、审批、监管存在漏洞。退耕还林由基层林业站负责受理申请、上报,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然而主管部门对基层林站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受种种条件的限制,不能做到有效的核查,程序上的审查仅仅流于表面,难以发现存在问题,对退耕还林的申请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把关作用。 三、退耕还林渎职犯罪案件预防对策 林业干部玩忽职守、严重渎职行为,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结果也极其严重,损害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着严重的破坏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犯罪行为。如何才能有效地防范呢?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对林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联合县纪检、监察,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教育,利用所查办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提高林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提高林业干部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着力加强遵规守法的自觉性,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防止在工作中不负责任。 2、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管。查办案件反映的工作漏洞主要在林业局、基层林业站的制度,所以监管的重心要放在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从程序上、实体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规范工程实施程序及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正确把握退耕还林标准,将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程序监督有实效;二是加强监督,建立完善乡镇村退耕还林公示举报制度,对退耕还林面积、地块位置和补助发放情况向退耕地群众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三是对基层林业站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坚决杜绝林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参与退耕还林,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决不姑息迁就。 3、建立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新机制。对退耕还林工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充分发挥林业部门的协作性和参与性,建立起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就退耕还林中重点环节主动提前介入,加强与林业部门沟通联系,林业部门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积极配合的协调机制,不断畅通预防信息渠道,加大联合工作力度,发挥整体优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预防工作会,分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互补,形成有效的预防工作体系,预防渎职犯罪的再次发生。 4、加大渎职犯罪查办力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分析案件线索,深挖细查,加大该方面案件的侦办力度,审判机关亦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使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处罚,与检察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该方面高发案势头;另一方面,林业等单位部门也要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决不护短。职务犯罪多发部门更要全面配合检察机关的查办案件工作,并根据案件查办过程中反映出的内部问题认真总结教训,加大整改力度,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5、检察机关下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和林业部门共同研究预防渎职犯罪的措施和方法,帮助林业部门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加大对退耕还林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增强退耕还林的透明力度,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的操作程序和强化审批监管程序,堵塞犯罪漏洞,制定预防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渎职犯罪。同时在林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如每季度以法制课形式召开1一2次林业系统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分析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对策,做到警钟长鸣,以达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6、审计、财政部门应提前介入,审计监督林业部门专款的使用情况,要严格跟踪监督,确保避免退耕还林款损失,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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