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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系雇员重大过失造成能否减雇主赔偿责任
作者:谭永前 发布时间:2013-02-06 09:58:07
【案情】
被告凌聪系原告潘加利的雇主。凌聪雇请潘加利驾驶其实际所有的自卸货车从事交通运输业。该车挂靠南宁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凌聪为该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011年11月18日,潘加利驾驶自卸货车搭载潘某等三人由广西平果铝矿山路往平果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平果县铝业一期矿山公路时,因车辆制动失效,潘某由车上跳下,车辆失控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后翻下山坡,造成原告及其他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平果县人民医院救治。原告住院治疗至2012年1月9日出院。经司法鉴定,原告属于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广西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加利驾驶制动不合格机动车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本案事故给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遂诉至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 【审判】 经审理,法院确认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1735.41元,由被告凌聪赔偿70%即71214.79元,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20000元给原告,不足部分51214.79元,由被告凌聪和被告南宁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原告驾驶制动不合格机动车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广西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原告对该责任认定亦无异议,故法院予以采纳。 事故发生时,原告是履行职务行为,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凌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凌聪赔偿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凌聪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中,自卸货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其因本案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凌聪赔偿,并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自卸货车挂靠广西南宁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经营,该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与被告凌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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