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溪法院年前终结执行长达15年“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3-02-06 12:48:31
本网讯(侯志丹)
2月5日,执行法官将16000元执行标的款送至余小华手中,为他送上一份新春贺礼。至此,执行长达15年之久的“骨头案”终于被江西省金溪县法院啃尽。
1997年6月12日7时许,郑光辉驾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从石门乡公塘村开往金溪县城,因超速、过于靠公路右侧行驶,车况不良,在紧急情况下措施不力,将公路右侧同向骑自行车后带一人正下车的余小华父母撞击当场致死。经金溪县交警大队认定,郑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小华父母不负事故责任。1997年8月20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郑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向我院提起公诉,余小华等人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郑光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自愿与余小华等人达成赔偿协议:1、郑光辉赔偿余小华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9000元;2、这39000元由郑光辉自1997年起分期分批偿还,至2002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郑光辉父亲担保支付。调解书生效后,郑光辉拒不履行。1998年1月7日,余小华等人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郑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务工,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其家中找其父亲郑明。郑明虽家徒四壁,但深有赔偿的诚意。郑明承诺每年偿还余小华等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自1998年起,郑明每年按时将标的款送至法院。2013年郑明突然未缴纳2012年的标的款。2月24日,余小华向法院催款并上访,强烈要求郑光辉一次性付清剩余赔偿款。 执行法官对余小华的遭遇深表同情、对其诉求牵挂于心,立即对郑光辉、郑明的财产再次进行调查,查询到郑光辉在某银行有存款4万多元时,立即冻结了该账户。 2月5日,郑光辉与余小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光辉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00元及利息4000元,余款余小华同意放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