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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模工人摔成重伤 法官悉心调解讨回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3-02-06 09:14:32
本网讯(钱自强)
随着蛇年春节的来临,法官每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让受伤者在年前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这就是给他们最好的“新年礼物”。2013年2月5日,腊月二十五,江西省九江县县人民法院沙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受伤理赔案。被告某建筑公司等人当场用支票转账方式支付受伤工人原告徐明(化名)各项赔偿款23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
原告徐明(化名) 在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做工时负伤,当原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时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法院根据原告实际情况作出裁定予以准许;2012年9月26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将其伤残等级鉴定交由司法技术科依法对外委托鉴定。随后本案恢复审理,并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治疗费、杂费等共计391490.99元。 2011年9月11日,被告黄权兵(化名)雇请原告徐明到位于九江市出口加工区天池路的工地从事立模工作,并约定工资为170元/天;同年9月13日10时左右,原告在工作时因木料折断,从3米高处摔下,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九江县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2年4月22日原告出院,共住院222天,并于当日,原告再次入住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同年10月10日出院,共住院171天,两次共住院393天。2012年 10月30日,原告是否有智能障碍进行鉴定被鉴定为患有颅脑伤所致的轻度智能障碍;同年12月10日,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六级、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标准。 法院在收到鉴定机构的结果后,立即组织双方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中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要求双方对理赔的金额作出最低的心理价位,便于调解,但双方差异非常大,调解在庭审中无法进行。庭审结束后,承办法院根据案情及第一调解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决,那么离原告的诉请标的有一定的差距,肯定接受不了,并会进行上诉,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缓解原告的经济压力,经法官多次上门对原、被告劝导,双方再次坐在一起,但双方对具体的赔偿标准仍然有很大的歧义,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要求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最终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过,经过这次面对面接触,双方在情绪有了一定缓和,具体赔偿数额也有了一定的让步。年关将至,于是,法官以此为契机不遗余力的做双方的的工作,进行“背靠背”调解,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对被告方说:“农民工在当地是家中的顶梁柱,为养家糊口,常年工作在第一线,如今受伤了,家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晴天霹雳,他个人的后半生及家人生活都是一个问题。年关将至,别人家里都欢欢喜喜准备过年,而他家在仍在官司中,苦苦期盼赔偿款何时能到位,这样可以还一部分债务,也可以准备年货,作为雇佣方和承包方,在赔偿金额上多一万和少一万也许对你们并不重要,但是对于现在的原告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希望你们将心比心,能多多让步”。法官平实的言语,深深打动了几个被告,特别是某建筑公司当即就赔偿款项做了大幅度的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费用230000元,不含已支付款项。拿到支票的原告徐某家人,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得说着连声的“谢谢你们,是你们的悉心调解,让我们在年前拿到赔偿款,解决了燃眉之急,太麻烦你们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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