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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引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3-02-05 15:32:01


     本网讯(吴坚定 温凤娥)   2013年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庭前调解作用,成功促使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冰释前嫌,重归于好。

  原告何章锋诉称,其与被告黄善武于2012年9月6日签订《劳务施工分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分包“崇左市雷州加油站形象改造工程”的部分施工,并约定劳务报酬按周结算。按照原告施工工程量,被告应支付原告51521元,但至2012年10月16日止被告仅支付了23400元,尚有28121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予结算劳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121元、误工损失6000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为妥善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在开庭前主动通过与双方当事人交谈了解案件事实,并亲自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引导下主动于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平息了该起纠纷。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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